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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一种主要形式。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跨国并购浪潮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一方面,跨国公司并购带来了我国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我国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它同时是一把“双刃剑”,给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近年来,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深入,在某些行业和市场领域也已出现了被外资垄断的倾向。作为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外资并购市场,我国迄今为止尚未正式出台专门的《反垄断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很不健全,远不能适应我国在扩大吸收外资并购投资过程中对垄断进行规制的现实需要。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立法。鉴于此,笔者选择“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作为硕士论文研究课题,拟就: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必要性;反垄断规制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与立法模式;实行反垄断规制立法的实体规范及程序要求、制裁与执行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基本原则。文中首先阐述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揭示垄断自身的反竞争效果;通过分析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引申出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意义与必要性;进而论述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要将维护有效竞争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理性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在立法上要通过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来规制所有类型的企业合并中的垄断问题,这其中当然包括外资并购。第二部分,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规则设想;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的相关经验,主要从禁止外资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标准、认定外资垄断性并购的分析方法及外资并购的豁免等方面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建议。第三部分,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序规则及执行设想;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对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程序性内容,如申报审查及监控等程序规则,以及主管机关的设置、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等提出了建议。结论:中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其中要对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问题做出针对性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