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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此次改革明确把推进“庭审实质化”作为目标,要求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证人、鉴定人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逐渐摆脱过去“证人证言书面审”的证据调查习惯。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目前面临重要机遇,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笔者将从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出发,重点分析它目前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并通过研究借鉴域外交叉询问制度实践的有益经验,为合理构建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包括四个部分内容:第一章主要介绍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现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也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奠定了基础。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还比较小,被告人获得与证人当面对质的机会不多,有些交叉询问虽得以开展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发挥其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权利等方面应有的作用。总的来说,虽然交叉询问制度被引入中国已有二十余载,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逐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的大背景下,努力完善我国交叉询问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困境及成因。在笔者看来,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目前面临两大困境,其一是它在发现真实的有效性方面受到广泛的质疑,其二是高质量的交叉询问在我国刑事庭审中难以实现。两大困境的形成系由多重因素所致,文中主要从诉讼理念的影响、程序性要素不明确、配套制度不完善以及诉讼效率方面的考量等四个角度进行简要分析。第三章主要介绍对域外交叉询问制度的借鉴。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庭调查制度,现代意义上的“交叉询问”,最早是在英国确立,后来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逐步建立起一套保障交叉询问制度有效运行的精细规则。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反思法官职权询问制度的缺点,并通过有针对性的司法改革逐步建立起各具特色的交叉询问规则。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在2003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也对其交叉询问规则的构建作了重要的补充。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通常又被称作是“典型的交叉询问制度”,它强调由当事人推进对证人证言的调查程序,即由控辩双方主导对证人的发问,法官一般较少介入。后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引进这种具有当事人主义特点的法庭调查制度时,为适应本土化的需要,大多采用了职权询问与当事人询问相结合的“混合式交叉询问模式”。第四章主要介绍构建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几点建议。要合理构建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通过吸收和借鉴域外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成熟经验,从而找到改革和完善的有效办法。笔者将从交叉询问制度的模式之选择、交叉询问的程序性要素之明确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等三个方面为我国的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合理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