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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技术的应用不仅给传统的商务活动带来了生机,而且也使传统的行政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行政行为方式的电子化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电子化行政行为不仅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传统行政法无法解决的新问题,这给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主要研究如何用法律规制电子化行政行为,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电子化行政行为的概述。首先,从电子化行政行为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电子化行政行为的几个主要特征及其与传统行政行为的区别。电子化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技术性、网络性、虚拟性、快捷性等等。而他与传统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交互媒介的变化、确认方式的变化、行政职责的强化及双向性的加强这四个方面。其次,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对电子化行政行为的产生背景和发展状况也作了简述。最后,对电子化行政行为对行政的影响作了分析,包括对传统行政法理念的影响、削弱了政府对信息的控制权及增强了政府权力运作的透明度这三方面的内容。第二章讨论了电子化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问题。首先,比较分析了美国、欧盟、韩国等国对电子化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其次,从我国对电子化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出发,找出存在的问题。本文从电子化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形式、生效的形式和标准、对电子化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诉讼证据、审判依据、责任的认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是立法无统一规范且层次不一及立法内容的欠缺。第三章是对电子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路径与措施,针对出现的问题,分别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进行完善,在立法上要对合法要件、法律效力和行政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行政上要加强对电子化行政行为的行政监督,在司法上要对其进行救济,规定电子证据的效力,以及有明确的审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