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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主体制度作为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就业援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产生的应有效果。我国就业援助制度建立的时间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经过6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就业援助制度已经形成了自有的体系。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业援助主体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急需对它进行改革。如今的就业援助主体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如政府过度干预劳动就业市场,基本由政府包办就业援助,非政府组织参与少,用人单位对实施就业援助的积极性不高;各地方政府仅将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残疾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明显缩小了《促进就业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就业援助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实施就业援助的政府部门在就业援助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了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事件屡禁不止。这些问题阻碍了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就业援助的正常实施,制约了就业困难人员平等就业权的实现。由于目前我国就业援助主体制度问题重重,导致了就业援助领域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援助制度的信誉,促使有关部门和学术界进行深入的反思。一般认为,要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权,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再就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完善的就业援助主体制度成为解决就业援助面临的困境有效途径之一。文章从我国就业援助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就业援助主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应当从就业援助实施主体、对象以及监督主体三方面进行改进与完善,并提出了诸多改进与完善的建议与设想。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就业援助主体的概述,包括就业援助以及就业援助主体的概述、其中有对就业援助实施主体、对象、监督主体定义的理解以及其他制度的比较分析,还分析了我国就业援助主体的法律法规现状及问题。第二部分为就业援助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是国家干预理论,是为国家主导就业援助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二是平衡协调理论,从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强调了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在就业援助的作用;三是实质正义理论,从就业援助制度的本质出发,论证就业援助主体制度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为国外就业援助主体法律制度之考察,主要针对美国、英国与日本的就业援助主体制度,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其经验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就业援助、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用人单位予以配合的就业援助合作体系,就业援助范围广泛以及完善地监督制度。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就业援助主体法律制度的设想。首先谈现行就业援助主体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然后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就业援助主体法律制度的合理建议,包括就业援助实施主体的完善、就业援助范围的扩展以及就业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