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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选题是在导师的指导和本人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社会热点问题而选择的。本文认为,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而又野蛮式的增长,在缓解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资金困难、提高投资者经济收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尚未建立严格监管措施的前提下,P2P网络借贷极易逾越刑法底线,其违规融资易触发金融犯罪、业务违法扩张易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资金监管缺乏易导致挪用资金犯罪。面对P2P网络借贷这类新兴事物,以刑法规制为中心的犯罪治理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刑法功能、经济犯罪惩治理念以及国家治理观等角度进行反思。本文认为,对于P2P网贷犯罪的治理,应当在坚持刑法谦抑性、处罚有效性、行刑一体化、损害修复性等犯罪治理基本理念的基础上,限缩相关罪名的适用,建立轻刑化的处罚体系,切实完善行刑、刑民衔接机制。在法律学术界,正如德国学者耶塞克所言,经济刑法的范围与规模取决于经济状况。《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由此可见,网贷平台的定位是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2012年以后,我国P2P网络借贷步入快速发展状态,数量急剧增加,大批P2P平台游走在制度之外,不少平台老板跑路。自2016年始,有关部门接连出台相关制度规章,监管制度日益健全,监管风暴潮起,大批不法平台被查处。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刑法应当基于何种立场对新兴金融产业进行保护,如何保持合理的犯罪化边界,如何在保护市场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保护避免刑法的工具化,是当下经济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也是本文所要着重点解决的问题。对于P2P涉及到的罪名,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以下观点:P2P网贷首先面临的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风险。某些P2P网贷平台公司超越居间人的角色,直接以融资者的形象出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就极有可能满足《非法集资解释》第1条、第2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如果P2P网贷平台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吸收资金的活动,一旦数额较大,就进一步演变成集资诈骗罪。如果P2P网贷平台中的资金借入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融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对于刑法的介入规制,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完全可以在规制P2P网络借贷相关违规违法行为时,尽可能地提高入罪条件,包括在规范与适用刑罚时要贯彻轻缓化的刑事政策精神,尽可能少或低地动用自由刑处罚,多动用罚金刑、资格刑和非刑罚方法的处罚措施。甚至基于轻罪理念,制定轻罪规范,包括很好地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针对P2P网贷的专项整治要坚持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模式,更加注重事前准入、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行业自纠自查,促进不合规P2P机构有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包括通过兼并、重组、转让等方式实现无风险良性退出,尽可能减少对整个行业的冲击,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同时,还立足长远,研究建立P2P网贷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刑事规制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认为,在下一步的整治工作中,刑事司法部门在依法依规处理问题机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应更加注重综合效果,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自媒体敲诈勒索、机构经营者“跑路”等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债务人追偿,保护合法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将债务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失信惩戒,让“老赖”无处藏身,加大对外逃人员的缉捕;对恶意炒作、造谣生事、扰乱金融秩序的自媒体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