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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应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中国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为研究对象,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发展的历史及现状,比较了国外农业保险发展较好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情况,最后提出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建设框架。首先界定了农业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并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制度分析。农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自然风险;农业风险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伴生性、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的非一致性、损失率较高、信息不对称等特性;本文的农业保险是指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以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农业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具有正外部性。这是我们进行农业保险制度研究的前提,决定了农业保险产品与其它保险产品的区别。依靠市场机制不能令人满意的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政府必须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期滞后的制度原因在于市场化经营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相适应,无法有效解决农业风险中的系统性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问题。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潜在利益,达到农业保险制度均衡状态,是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最终目的。因此,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关键问题是解决农业保险中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政府应成为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主体。决我国在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时,应该依据国情,把移植式制度变迁和创设式制度变迁结合起来进行。并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和其他农业政策的协调和融合。然后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历史,把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分为三个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到1982 年以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建立;1982年到1993 年我国农业保险稳步发展并发展到高潮;1993 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不断萎缩。认为我国农业保险不断萎缩的制度根源在于市场化经营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相适应。总结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成功案例及经验。分析研究了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菲律宾等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的情况。各国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都集中在法律框架、经营特点、调控手段等方面,在这些国家中都强调国家干预农业保险。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是一种国家补贴型的保险制度,这一特有的保险制度是由各国的财政力量所决定的,但这一违背价值规律的做法也是由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这些国家的制度建设经验对我国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最后从以上各章的分析中,总结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基本制度框架应该是:建立一个以基层保险互助合作组织为基础的、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国内各商业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为辅的、以国家再保险公司和以政府为主、多方筹资建立的农业巨灾补偿基金作“最后防线”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