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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家族成员(通常指高净值人士)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交由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扮演着受托人的角色,管理或经营信托财产,获得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的资产管理方式。在众多的家族财富管理模式之中,由于家族信托具有极大地优势,包括破产隔离的功能、财富传承的功能、合理节税的功能、保护隐私的功能,因此高净值人士通常会将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首选。从我国的经济视角来看,发展家族信托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增长,高净值人士数量持续增长,在经历了多年的财富积累后,中国高净值人群考虑的不仅仅是通过各种投资使得财富不断增加,更重要的是实现家族财富的有效传承,虽然财富传承的方式有很多,最常见的是遗嘱继承和保险,但是家族信托制度较它们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我国发展家族信托十分必要。虽然家族信托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但是我国于2001年制定了《信托法》,该法的出台拉开了我国信托制度的序幕,《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这样一种具有创新性、灵活性、安全性等优势的财产管理制度,为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加上我国富裕人士财富观念的不断成熟,监管层的鼓励与推动、信托公司的转型,为家族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可行条件。发展的道路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在发展的道路上也面临着一些障碍,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登记制度方面:信托登记生效主义过于苛刻,我国将登记制度作为信托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这种登记使得富豪的资产暴露在公众之下,既无法保护隐私,同时也会引起高端客户的不安,若当事人建立的信托关系没有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就会妨碍自由和效率。与此同时信托登记机关的缺失,使得家族信托财产的登记环节无法有效进行,阻碍了后续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第二、税收制度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托税制,也未明确规定继承财产的税务问题,对普通纳税准则进行对比,难以避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设立家族信托的成本增加,进而影响到家族信托业务的市场,与此同时遗产税作为家族信托的重要推动因素,在我国迟迟未出台,使得财富传承的税费极低,家族信托避税的优势得不到体现,导致人们设立家族信托的必要性不强,对于传统的遗产方式有更多依赖,没有改变的动力,阻碍了家族信托的发展。第三、所有权制度方面:一物一权制度与双重所有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衡量变得十分困难,无法像西方国家一样在衡平法中进行另外的界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不明,破坏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而影响了家族信托中财产保护功能的实现。第四、受托人制度方面:受托人义务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受托人范围有限,在我国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全部都是信托公司,自然人基本上被禁止了从事信托业务,这项规定虽然有助于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防止欺诈现象的出现,但是缩小了受托人的范围,不利于我国家族信托行业的发展壮大。针对上述发展中的障碍,从法律层面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确定信托登记机关,实行差异性税收政策,推行遗产税,明确所有权归属,细化受托人义务,扩大受托人的范围,以促进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