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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待遇标准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在国际投资协定领域出现以来,除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在缔结国际投资协定时纳入最低待遇标准条款之外,仅有少数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对最低待遇标准进行了纳入。相较于更早出现在国际投资协定领域,并且被广泛纳入各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之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最低待遇标准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最低待遇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待遇标准?最低待遇标准与更早被纳入国际投资协定的公平公正待遇存在怎样的关系?缔约国是否会因为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了援引习惯国际法的最低待遇标准条款而负担较重的国际责任?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庭通常如何适用最低待遇标准条款对国家责任作出认定?仲裁庭会否因最低待遇标准条款的存在而被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系列问题使得国家在纳入最低待遇标准条款时疑虑重重。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仲裁实践中的最低待遇标准条款,寻求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最低待遇标准的内涵,为了解最低待遇标准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视角。本文主要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各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低待遇标准条款进行分析和归纳,进而了解最低待遇标准条款的主要内容,确立最低待遇标准的构成要件。同时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以涉及最低待遇标准的ICSID裁决为分析样本,讨论国际投资仲裁庭在适用最低待遇标准时,如何认定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以及适用尺度如何。在上述问题和分析方法的指引下,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讲述最低待遇标准的产生和发展,讨论在最低待遇标准进入国际投资领域后,国际投资协定中如何纳入最低待遇标准条款,并据此进一步分析最低待遇标准和公平公正待遇之间的关系。第二章通过最低待遇标准条款的内容,确立最低待遇标准的构成要件为习惯国际法,并援引大量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分析国际投资仲裁庭如何适用习惯国际法标准。在研究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本文发现,国际投资仲裁庭倾向于在最低待遇标准的适用中限制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并在认定国家行为违反最低待遇标准的过程中采取较为克制的态度,更大程度上尊重国家的监管权力,并相应的使得投资者承担较高的举证困难度。第三章则基于前两章的分析,讨论中国是否应在中外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最低待遇标准。本文认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低待遇标准是一个具有较高不确定性的待遇标准,但考虑到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谨慎的适用路径,总体而言最低待遇标准仍是一个可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东道国监管权力和投资者利益的待遇标准,可以考虑在中外投资协定中纳入该标准。最后本文分析了纳入最低待遇标准条款的完善方式,并提出了最佳模式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