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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监护制度来源于罗马法,为了保护本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各国都规定了对行为能力欠缺者采取保护措施。但这种保护是消极的,对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自主参与权”的保护明显不足,而这却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已相继废止了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吸收“尊重自我决定权”及“维持本大生活正常化”等新理念,修改并制定意定监护制度。值得可喜的是,2012年我国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十六条就确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是仅仅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监护制度无论是体系还是内容都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各国意定监护制度形成的历程中寻求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期为完善我国立法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除引言之外,一共论述了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制度概述部分。本章主要阐述了监护以及老年人意定监护的内涵,并详细介绍了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制度辨析部分。本章主要辨析了意定监护制度和四类相类似制度。第三部分,域外法研究部分。本章简单介绍了英美、爱尔兰、日韩等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并从中总结出世界修订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通过对意定监护当事人、监护人的选任以及其权利义务、监护事项的限制、以及监护合同等方面来详细阐述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五部分,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本章主要阐述由于意定监护制度的特殊性,需要监督机制的存在。从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立必要性、监护监督人的选任及其权利义务、监护合同的登记等方面来介绍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第六部分,对于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实践的几点思考。主要探讨我国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意定专职监护人建立、建立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机制以及如何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