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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不仅侵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危及社会与政治稳定。严惩贪污腐败犯罪,促进廉政建设,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和治国方略。依照我国的刑事法规,我国惩处了一大批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但目前,在针对贪污受贿罪的司法实践当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我国对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还十分不规范。个案间的量刑失衡等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质疑,而一些热点案件中对某些贪官的死刑适用问题更是群众讨论的热门话题。如果贪污受贿罪的量刑问题解决不好,将很大程度上使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遭受影响。本文通过分析贪污受贿罪量刑中的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找出其中的原因,从而在实体立法和程序构建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2011年9名高官受贿判刑的简况和2010年7名杭州高官受贿判刑的简况两个表格中数据分析,提出其中出现的问题。第二部分:举出目前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不规范的具体表现,其中包括减刑处罚幅度过大、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不当和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不规范的内在原因。包括法定刑本身设置不合理、量刑基准难以确定、法官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缺乏统一的量刑指南。第四部分:提出贪污受贿罪量刑规范化的一些具体构想。包括提出对刑法383条的修改建议,完善量刑方法,完善量刑情节和制定《贪污受贿罪量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