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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当前,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取消“死刑”的刑罚设置,最高刑罚改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