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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对于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立法质量等效果进行评估的制度,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专门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在当前的评估实践中,也多集中于行政法领域。本文提出构建我国的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即结合环境法学的特点,对立法后评估的各个方面进行总结和限定。从而增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保证立法质量;同时加强社会各界对于环境立法的广泛参与,完善环境立法的监督。本文在对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的前提之下,介绍了构建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必要性,同时结合环境法学的特点进行有效地借鉴以及具体分析。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了具体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阐述。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我国目前仍在实践推广中的一项制度,是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估的过程。包含主体、内容、对象、方法等几个方面。同时简要介绍了立法后评估制度目前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通过对立法后评估制度概念、性质、内容以及现状的简要分析来引出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介绍。第二部分是对构建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结合环境立法的现状来分析评估的紧迫性;结合环境立法评估的实践来分析评估的可行性。通过以上分析来得出进行环境立法后评估的意义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第三部分是借鉴环境法中的相关制度,将其运用到立法后评估制度当中去。借鉴环境法学的相关制度既可以结合环境法学的特点,又对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大有裨益。该部分对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与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相通之处及可借鉴之处。力求使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更加完善。第四部分是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之具体剖析,该部分具体分析了环境立法后评估的特点,结合环境法学的特点来分析环境立法后评估的特点;环境立法后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基本原则,与环境法学的立法实践相结合,来发挥法的效力的评估作用;环境立法后评估主体的构建,对主体的确定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环境立法后评估标准的确定,结合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来确定了环境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以及环境立法后评估的主体构建。本部分具体分析了构建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各个方面,对构建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