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资产减值准则作为第8号准则被独立地写入其中。而对其它如存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等资产的减值,也在相关的会计准则中体现出来。这样,我国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资产减值会计体系。
我国原来的资产减值会计体系,基本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做法,但是在具体问题上,却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指导性,在资产减值的内容方面,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类似,在实质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新的资产减值会计体系的建立,在资产减值迹象的确定、可收回金额的确认、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以及资产减值的转回方面都做了新的解释和说明,从而使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与国际更加接近,也更加完善。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应收账款、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在资产减值方面的新旧对比,指出我国新的资产减值会计所具有的特点;通过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指出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在与国际会计协同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新的资产减值会计体系并不是说就是十全十美的,它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对利润的操纵方面也还是有可能的。这就要求在理论分析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加快适应新准则的步伐,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审计作用,严格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制度,来尽量完善会计体系,使其更好地为我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