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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弥补了版权法国际公约在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上的空白,其中第12条的“权利转让条款”是该条约得以制定并实施的关键。“权利转让条款”提供了三种推定模式供成员国根据本土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这三种模式均涉及了现代诉讼中一个重要规则——“推定”的适用问题。当前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全面修订工作,《北京条约》成为我国增加视听表演权利转让条款的直接推动力和参考样本,因此,加强对推定的理论研究,使其在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领域中得以适用,对协调制作者与视听表演者的利益冲突、促进国内视听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视听表演国际贸易畅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为主要手段,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稿、二稿、送审稿和《北京条约》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版权制度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著作权法中推定规则,探讨我国《著作权法》新增的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推定规则的设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视听表演者权领域引入推定的背景进行了概述,其中介绍了《北京条约》草案中权利转让条款的备选方案以及权利转让条款下的三种推定模式,并对这一条款引起广泛争议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第二部分是关于推定制度的理论的概括性描述,其中包括推定的一般性概念和分类的学说探讨,推定的功能与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领域关联,推定在我国表演者权利转让领域具有的理论价值与适用空间。由于推定的概念学说尚属于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因此本部分借助推定的一般性概念的描述和基本逻辑结构对这一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以此为基础,发掘推定的功能在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领域的独特价值。 第三部分以我国新《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为中心,探讨推定制度在我国表演者权保护领域的本土实践情况和相应的问题。在以往《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均没有涉及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规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这一局面在我国当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被打破,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条款的规定成为了本次修法的一项突破性的进展。《北京条约》的权利转让条款无疑对《著作权法》的修改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在三次修改草案稿中,该权利转让条款呈现出反复修改,并与《北京条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出入。于是,笔者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本土实践,提出了这一推定制度在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领域的引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第四、第五部分系统研究世界各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中推定的适用情况,提出了推定制度在我国视听表演这保护领域的构建设想。其中第四部分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有关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中推定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并结合《北京条约》缔结过程中的国际会议上的结论报告,深入分析了各国立法例的参考价值和局限性,为我国推定制度的构建设想提供了参考依据。第五部分在在借鉴各国立法、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法》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推定规则的建议。 最后的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试图为我国《著作权法》新增的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推定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在实体法上,应当借鉴《北京条约》和各国立法规定,完善权利转让中推定的适用条件,并区分作品类型和录制目的,准确界定权利转让的对象和相关术语的概念。针对我国视听表演者利益保护不周的现实情况,设置发生推定的结果的救济机制,包括适当考虑对转让合同条款中规定某些保障视听表演者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对“获酬权”增加细节性的规定等等;在程序法上,应当适当增加专门的程序性规范的设置,包括适用推定发生争议之时的司法程序之启动、证明责任的分配、辩论程序等等,实现程序正义。与此同时,推定在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领域的适用还需与配套的组织建设与制度保障相结合,强化我国表演者集体组织的力量。通过实体法、程序法、组织建设、制度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完善,推动《北京条约》规定下的权利转让条款为我国立法所借鉴和利用,实现国际条约与我国本土国情和文化产业的实际情况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