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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各国已经普遍建立和实施,实践证明完善有效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也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安全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步较晚,历经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以《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为上位法,包括《汽车召回规定》、《儿童玩具召回规定》、《食品召回规定》和《药品召回办法》等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在内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但我国的缺陷召回制度仍存在较多不足,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司法解释和行政立法的具体问题提出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本文第一章对缺陷产品召回进行概述,介绍了产品召回和产品缺陷的基本概念,阐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其法律含义的不同定义,并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售后服务制度以及强制收回制度之间的异同进行了比较。本文第二章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介绍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并阐述了我国现行有效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和法律适用情况,在分析我国法律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和缺失。本文第三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以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为例,介绍该等国家和地区在责任主体、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赔偿范围、召回程序和行政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基于此,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国外和其他地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几点启示。最后,本文在前三章的基础上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首先,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现状决定,比较具有操作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为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出台关于一般产品缺陷召回的行政立法。其次,笔者认为应当界定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性质为民事责任。第三,笔者建议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应当对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缺陷认定标准进行合理界定。最后,笔者建议在国务院关于一般产品缺陷召回的行政立法中,对召回方式、召回程序、监管机关和行政处罚等进行全面的规定。本文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深切体会到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对消费者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的保护较为有限,笔者希望通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问题和缺失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司法解释和行政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