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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并规定统一登记的操作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理论角度观察,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也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价值。从实践角度观察,房地产登记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及第三人了解房地产的权属状况,保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维护系统交易秩序。同时,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可以是政府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前提,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解决多头管理带来的弊端、实现统一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财产权,提高政府依法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表现为:登记机关多头管理、登记模式混乱、登记的效力模糊、登记赔偿及保险制度不完善、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明确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2013年3月出台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提出要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为此,国土资源部牵头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此稿为基础,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当年8月15日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贯彻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确立了整合职责、物权稳定、方便群众和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围绕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程序以及关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从比较法视角观察,日本、德国等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善,是研究借鉴不动产登记制度较好的参考范本。本文将对日本、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有特色的部分进行阐述和探究,旨在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第一章主要是概括不动产登记制度概念、类型等,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这一基本法律制度进行概括描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历史沿革、存在问题、发展趋势以及立法等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二章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日本、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有特色的规定,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借鉴的部分,并对此种借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以期能够提出借鉴的理论依据。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刚刚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在评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及修改建议,希望为立法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