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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的修订中丰富了股东查阅权的规定,扩大了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范围和对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设定了限制条件,自此引起了司法实务中股东查阅权案件的激增。但是理念的更新、规范的完善并没有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规定过于狭窄即对“知情止于何处”这一难题没有深入研究,也对“正当目的”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未予规定。本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案件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的两个问题即查阅权的客体范围和查阅会计账簿时的“正当目的”进行分析,欲利用实证和价值分析方法,同时借鉴各法域的先进立法例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进行研究,理论结合实际,从理论方面探讨、从实务方面吸取经验努力为规制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让股东查阅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其立法价值。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研究方法即通过查阅书籍、期刊和相关网站,搜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国内外资料;比较研究的方法即通过比较国内外主要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立法规定,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实证研究方法即通过分析现实司法审判案例,找出司法实践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相关问题存在的分歧,并对“余洪钢诉广西贺州市竣翊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案”进行案例分析;归纳推理的方法即结合社会学、逻辑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归纳。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相关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笔者形成了自己对于有限责任股东查阅权客体范围及查阅会计账簿正当目的问题的理解、看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客体范围上,笔者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允许股东对公司的会计凭证及其他2005年《公司法》第34条未予规定的事项进行查阅。在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正当目的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对正当目的的认定从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两方面进行规定与考量,对于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从法律解释和现实司法实践考虑应由公司承担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具有正当目的、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