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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雾霾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话题,对于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环境利益事关每个生活在环境中的人的生命、健康,具有公共性,因此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是必须的。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公众”是环境法中相当重要的概念,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因此对于“公众”这一概念进行分析是研究环境法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公众”一词最开始并不是应用在环境法领域,而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而逐渐应用到环境法领域的。本文在进行研究时,先从其他学科来分析“公众”的一般理论,进而分析环境法中的“公众”,研究域外的环境法律关于“公众”的理论并进而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其先进理论制度,然后分析我国环境法中关于“公众”的现状,发现其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避免“搭便车”的行为。本文分四个部分介绍了环境法上的“公众”,分别从“公众”的一般理论、典型域外环境法律中关于“公众”的规定以及相关理论、我国环境法律中对“公众”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最后从自然人、法人、环保组织、政府机构四个角度出发,来介绍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中应如何明确“公众”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拥有健康的生活、生态环境做贡献。本文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各个学科以及其他国家的“公众”的理论进行研究分析,从中总结理论经验为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的界定提供一个指引方向,从而得以确定“公众”的外延,使得“公众”更加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综上,本文从上述四个方面对“公众”的概念进行阐述,希望能够促进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但是由于理论水平有限,可能在对“公众”的范围进行分析时有不尽完善之处,许多观点也只是个人观点,尚不成熟,有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