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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是近年来在我国出现和发展的新型劳动关系,由于其与传统劳动关系的不同,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其调整较少,造成法律缺位。本文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了整体性研究。在第一部分中,厘清了相关概念,明确了非正规就业、非正规部门就业、灵活就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联系以及区别,认识到非标准劳动关系虽然与传统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仍然是劳动关系,只是由于其具有“非标准”性质,以标准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传统劳动法应作出相应的调适。在第二部分中,分析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和产生原因背景,认识到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产生是经济结构转变、服务产业发展、企业弹性化用工、价值观念转变以及就业压力等多种因素促成的,因此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不能将之排挤在劳动法的调整之外。在第三部分中,通过分析世界各国和我国学者对待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态度,认识到对待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正确态度是承认非标准劳动关系,并建立和完善调整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在第四部分中,通过对现行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分析,认识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缺陷,对待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整体态度仍然消极,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仍然是以标准劳动关系为基础,现实生活中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大量出现给现行劳动法律制度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此部分的内容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构建。本文认为应当采取综合调整和分类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在宏观方面分析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理念、认定要素、法律调整的重点,并就非标准劳动关系共性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同时,本文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几种常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类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认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理念主要有三点:第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仍然是劳动关系;第二,保障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促进实现体面劳动;第三,利益平衡原则,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方面,本文认为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灵活多样性是认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并非非标准劳动关系的重要认定要素。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调整重点应当放在宏观层次上,即以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规定最低限度的标准,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社会利益。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基准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以及劳动保护三个方面,本文分别对之提出了建议。最后本文对劳务派遣、家政服务、非全日制用工、勤工助学、退休返聘等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几个常见类型作了分析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