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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诞生于第四次传播技术革命时期,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广播组织权保障了广播组织对其资金、劳动投入的合法收益,并由此促使它们优化信息传播服务,造福公众。1961年的《罗马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规定广播组织权的国际公约,它是此后各国国内广播组织权的立法导向,也为之后涉及广播组织权的国际公约提供了借鉴。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罗马公约》逐渐显现出局限性,例如其仅仅保护无线广播,而无法保护随后出现但已投入日常使用的卫星转播、电视广播等。因此,相关国际组织不断对广播组织权进行革新性立法,制定了《卫星公约》、《广播组织条约草案》等。如今,信息传播技术的高速发展给广播组织权保护带来了新的世界性难题。以网播相关问题为例,就目前条件而言,是否对网播行为和网播组织予以保护,各国莫衷一是。在《广播组织条约草案》的制定过程中,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支持论调和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反对论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虽然网播是一种新的广播方式,但我们不能轻易地将其纳入广播组织权保护范围。在现阶段,英特网是信息大量传播的一个有效途径,如果我们过早地保护网播行为或网播组织,将有可能损害到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公众的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处的信息技术发展程度并不一样,因而对此产生了不同的态度。我国现行广播组织权制度由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所规定。鉴于新的广播方式诸如卫星广播、网络广播等已被社会广泛应用,本文认为,现有制度已不能完全有效地适用于整个广播活动领域。为了充分保护我国广播组织的合法权利,并为国民提供一个坚固的信息传播渠道,需要对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揭示了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历程,信息传播技术的不同发展阶段影响着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其次,结合信息传播技术和社会环境等条件论述了广播组织权的产生;最后,讨论了广播组织权的定义,简述了广播组织权的历史演变。第二部分是对广播组织权国际保护的一个介绍。涉及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罗马公约》、《卫星公约》和TRIPS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另外,为了适应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WIPO已拟定出《广播组织条约草案》,这是目前为止国际组织做出的有关广播组织权的最新法律文本。第三部分重点讨论信息传播技术对广播组织权的挑战。包括对网播行为和网播组织保护问题的研究、如何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信号盗播问题以及增设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规定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涉及到利益平衡原则的问题。利益平衡原则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对广播组织权同样具有约束力。在广播组织权扩张的情况下,怎样平衡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本部分论述的重点。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重构。尽管我国目前对广播组织权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其中某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信息传播技术发展状况。因此,本文将借鉴国际条约的最新规定及国外相关立法,尝试对我国广播组织权的完善做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