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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死刑执行方法。其设立目的在于使一些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在具备特定的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有条件地不被处死,从而有利于在总体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这项制度的确立,也是我国一贯支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有力体现。可见,死缓制度的提出对当时的社会稳定起了较为明显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死缓制度也在逐步的发展和完善,虽然暴露出较多的问题但在目前人权保护的声音日趋高长的今天,死刑制度在全世界大范围被废除的大环境的下,我国仍然在把死刑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受到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的指责,同时国内的废除死刑的声音也有提高的趋势,死缓制度恰好起到消除死刑弊端和保持死刑威慑力的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深入了解死缓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刑罚的目的和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刑罚的制度。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三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死缓制度概述。该部分论述了以下三个内容:首先,死缓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通过该部分的论述,使我们对死缓制度有一个大概的认识。其次,死缓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过该部分的论述,使我们对死缓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把握。最后,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该部分的研究,使死缓制度具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死缓的适用。首先,死缓的适用条件。该部分论述了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两个方面。使我们对死缓的适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其次,死缓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为我们下一步论述死缓的缺陷做了一个铺挚。同时也将死缓适用中暴率的问题作为我们对死缓制度进行改进的目标。第三部分:死缓制度的完善。首先,死缓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死缓的立法缺陷和司法缺陷两个方面。针对死缓适用过程暴露的问题,发现死缓制度本身存在的立法和司法缺陷。其次,死缓制度的完善。从死缓制度所暴露的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的缺陷出发对死缓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