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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地位愈发突出,环境保护立法已经成为各省市乃至全国性热点话题。第一部分从环境涵义的界定起笔。而后将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保护进行法意概念区分,即城乡建设与管理着重是对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划,环境保护中的“城市与乡村”主要针对的是城乡环保环卫方面;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保护的辨别需从文化价值、生态价值着手。最终将环境保护简译为:以生态价值为标准,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与城乡环保环卫相关的生态保护。随后笔者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公众参与三个原则出发,对地方环境保护的立法原则进行阐明。第二部分是论文的重点,首先分别从立法归纳、立法比例、立法事项三个方面对安徽省环境保护立法概况进行分析。其次,该章第二节立足安徽省环境保护立法要素,研究安徽省环境保护立法中关于环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条款、政府风险预防责任条款、法律监督条款的规定。本章最后,在上述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安徽省环境保护立法缺陷,具体表现为:安徽省环境保护立法分布不均匀,就环境保护立法事项而言,存在过于集中的现象,保护优先的立法理念仍需继续贯彻,某些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环境保护立法缺乏地方立法特色;环境行政主体责任法条表述笼统;政府风险防范各要素分配不均;公众参与程度不足且环境行政监督大多偏重事后惩治;执法权冲突。第三部分在安徽省地方环境立法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其他地方环境立法经验,针对前述提出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分别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安徽省环境保护立法的细致性法律构想。具体建议为均衡立法事项,填补立法空白;充分发展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特色;扩大问责主体,细化问责条款;加大政府环境风险防范立法进度,强化公众参与;建立程序监督运作机制;合理分配环境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