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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并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罪名,即非法经营罪,旨在规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立法采用了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使其具有了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但也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埋下了伏笔。最高立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最高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不断将新的非法经营罪行为纳入到非法经营罪的规制中,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拓展。这种无限制的扩张使得非法经营罪成为刑法修改后变动最多的一个罪名,引起了许多学者广泛的争论和质疑。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非法经营罪存在的立法缺陷,来达到完善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的目的。首先,细致地分析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缺陷,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即空白罪状的设置影响了非法经营罪的明确性,兜底条款的立法方式导致非法经营罪呈现扩张化趋势,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极易混淆罪与非罪界限,并进一步分析了以上立法缺陷造成了非法经营罪无限扩张的严重后果,在此具体分析了我国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对非法经营罪的无限扩张。其次,参考了俄罗斯、德国和美国有关非法经营行为的刑事立法,分析了这几个国家立法的方式和特点,归纳国外立法的有益之处,并与我国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进行对比,找出不同点,探寻我国非法经营罪立法存在缺陷的原因,深入研究国外立法方式的优点,并考虑借鉴国外立法的可取之处,为弥补我国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缺陷提供参考模型。最后,针对前文提出的非法经营罪存在的立法缺陷,笔者提出自己对非法经营罪立法完善的观点。完善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应当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又要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在参考国内学者对非法经营罪立法完善的研究成果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之处的基础上,笔者主张应当适当限制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取消兜底条款的设置,明确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