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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救济方式之一,它对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和谐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政府及公众对生态环境修复投以更多的关注,这对环境保护至为重要,但是,随着修复工作的实施,修复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也日益凸显,而其中面临的首要困难便是修复资金问题,资金的缺乏和制度的缺失往往导致修复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我国现有的修复资金制度由于国家层面法律规定的缺乏,导致各地实践情况与程度不一,基于此,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概括总结现有修复资金存在的问题:一是资金的不足致使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难以持续。生态环境修复项目要求周期较长且数额庞大的资金作为支撑,而我国现有修复资金的来源主要集中在依靠政府财政支出和环境公益诉讼修复费用,资金来源单一,缺少企业及其他资本的投入,没有广泛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二是制度的缺失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大打折扣。现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管理主体不一、使用程序不明、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有限的资金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益。三是修复资金的运行不透明主要是由于监督不到位。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作为一种公益性资金,本应该发挥服务大众的本质属性,受公众监督,但实践中,由于监督中缺乏公众力导致资金难以长期有效运行。发达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工业化过程,有相对成熟的资金管理制度,他们资金筹集途径较多、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及高效的监管模式等,修复基金制度应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管理与监督机制进行建立。鉴于此,笔者结合国内修复基金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从修复基金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思路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建立包含资金监管、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的修复基金制度。本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选题背景、意义和国内与国外研究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的简述。规范了修复基金的概念并予以阐述;介绍了修复基金的功能;通过区分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修复、修复与恢复,明确了修复基金的定位。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建立我国修复基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建立基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剖析。第四部分是通过介绍和分析美国、加拿大和联合国有关环境修复基金的法律制度,梳理出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修复基金制度建立的相关经验。第五部分是根据现有研究成果,提出构建修复基金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明确构建基金制度的理论基础、确定构建基金制度的基本思路、建立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