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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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动抓取数据信息的前提下,只有当网络爬虫技术被合理使用才具有惠及社会各方的可能性。然而,网络爬虫技术的滥用屡屡发生,以致于违法爬虫行为层见迭出,网络爬虫行为从一般侵权走向刑事犯罪。对于新型网络犯罪行为,我国现有刑法规制还不尽完善。上海晟品公司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成为“网络爬虫”入刑第一案后,引发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对非法网络爬虫行为刑法规制难题的多方思辨。现如今,以行为侵犯的对象类型不同,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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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动抓取数据信息的前提下,只有当网络爬虫技术被合理使用才具有惠及社会各方的可能性。然而,网络爬虫技术的滥用屡屡发生,以致于违法爬虫行为层见迭出,网络爬虫行为从一般侵权走向刑事犯罪。对于新型网络犯罪行为,我国现有刑法规制还不尽完善。上海晟品公司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成为“网络爬虫”入刑第一案后,引发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对非法网络爬虫行为刑法规制难题的多方思辨。现如今,以行为侵犯的对象类型不同,我国刑法施以多种罪名规范非法网络爬虫行为。通过对现有罪名剖析、归纳后获知,尚存与“爬虫”相关的不法窃取计算机系统数据行为入罪标准不合理、具体罪状中构成要件要素规定模糊、数据安全法益缺少独立地位等三方面的问题。论文在明确技术中立原则适用边界的基础上,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着手初探非法网络爬虫行为刑法规制的合理路径,提议就不法抓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的网络爬虫行为之入罪标准重新定义,释明违反robot协议、反爬虫技术措施与“非法侵入”的关系。在维护法秩序统一的前提下,将“国家规定”的内涵解释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部门规章只有在做出技术性解释、对行政法规完善或解释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国家规定”;将“违反国家规定”作为定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重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提出提高“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同时增加非法获取的次数标准。在刑法上确定数据安全法益的独立地位,明确数据安全法益的本位。在非法网络爬虫行为犯罪立法完善的阶段,矫正刑法对非法网络爬虫行为规制的偏差,实现在刑法谦抑性原则指导下,明确切合非法网络爬虫行为的合理刑法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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