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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为本一向是我国封建王朝的国策,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长期处于高位,乡村的治理是每个时代面对的共同难题。新中国建立后,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废除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尤其自“文革”结束之后,随着人民公社的瓦解和村委会制度的创立,我国农村地区基本上实现了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农民做出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创举。它不仅满足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实现了党的领导和村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还直接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村民自治领域的核心是“民主选举”,当前我国村委会成员普遍由村民直选产生,但是选举质量良莠不齐,尚有巨大的提升空间。这种局面的出现源于两方面因素:即国家层面和乡村内部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实施选举指导的神圣职责,其中《村委会组织法》第5条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即工作业务上的指导、帮助,协助,而非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行政权不得干预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由此可见,作为最基层的乡镇政府在我国村委会选举中肩负着指导、帮助的重要使命,并且严禁干涉村民选举权利的依法行使。但是在现实中,一是由于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民主法治意识不强,出于“经济人”的考虑,干涉村委会选举。二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导致若干行政指导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出现了不敢指导和不能指导的现象。最后,由于村民文化素质和民主素养整体上不够高,封建思想根深蒂固,选举中“贿选”、“宗族”、非法拉票等问题突出。针对以上问题,首先我们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要重视程序立法,保证村委会选举各环节“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规制乡镇政府的行政权,防止行政指导的异化,也为乡镇政府开展相关指导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实现权责相统一。其次,加大农村教育投入,改善硬件设施和加强师资力量,在现有扫盲成果的基础上再上台阶。关于培养亿万农民的公民素养,应坚持“德体刑用”的思路。要清楚的认识到公民意识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年累月的沉积,这要靠政府的宣传和推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营造乡村民主政治文化氛围。针对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和选民的不法行为,及时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决不姑息。这不仅是为了正义得到伸张,更是一种惩戒教育。 本研究首先对于行政指导的性质分歧,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和历史分析法进行分析后,明确了其性质和内涵,接着对乡镇政府在村级选举中具体如何进行指导进行了阐述,并结合安徽省X镇换届选举的实例,分析了当前实施指导各环节所面临的困境,并且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和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