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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农民在我国的社会结构中一直是非常特殊的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数量多、分布广且对社会经济以及社会稳定影响巨大;在这样的历史传统和社会背景下,农村治理自然成为社会治理中十分关键的一环。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农村治理模式因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由于我国农村数量多且分布密集,自治、自理一直是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的首要选择。目前,我国农村治理采取的是村民自治制度,该制度自产生以来已在我国走过了近40年,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但近年来,农村贪腐问题日益严重,对农村政治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导致村民群众对村民自治制度信心不足、怀疑党和国家对农村地区发展作出的努力。纵观自2000年来被曝光出来的农村贪腐案件,其有三种主要类型:通过贿选拉票干预民主选举、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产、欺上瞒下贪污扶贫财政款项。对农村贪腐不能仅关注于发现后如何惩处、治理,更重要的是从农村贪腐防范的角度分析当前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继而通过优化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抑制农村贪腐的发生。防范农村贪腐是目前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优化的一个重要视角。从农村贪腐防范的角度来看,近年来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优化路径分别为:(1)权力行使方面,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中程序失范普遍,尤其是选举程序及治理程序运行中失范、违规问题极为严重,导致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权行使脱离村民自治制度的程序设计成为常态,诱使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贪腐案件发生、蔓延。其主要是村民法律程序认知的有限性、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村影响深远以及程序失范惩戒机制不健全导致的。因此,必须从提高村民的法律程序认知水平、去除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利影响、完善程序失范惩戒机制等三个方面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程序运行。(2)权力监督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预防农村贪腐、监督权力行使的职能发挥不到位,导致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中缺乏有力的权力行使监督、贪腐防范力度不足。监督力量分散、成员整体素质偏低、运行保障不足是当前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发挥受限的重要原因。为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应当整合监督力量、提高其成员的整体素质并建立完善的运行保障机制。(3)权利制约权力方面,村务治理中民主参与弱化、行政化色彩浓厚、权力制约不足,村民作为自治活动的直接利害相关者参与不足,给某些存有贪腐之心的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留下了可乘之机。其主要是村民民主参与积极性偏低以及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衔接失衡导致的。因此,必须提高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完善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衔接机制,让村民真正参与到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及农村贪腐防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