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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是指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所适用的,旨在消除其危险状态、保障社会安全的强制隔离和治疗的刑事实体措施。强制医疗自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次规定以来,对解决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问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它又是一项不完善的制度,因此一直饱受非议。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也较少。强制医疗是社会保障自身安全的要求,是国家维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社会走向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本文拟从强制医疗的概念、性质、特征入手,分析强制医疗的理论基础,剖析现行有效的有关强制医疗的法律规范,为我国刑法中的强制医疗的完善提出建议。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强制医疗概论。从强制医疗概念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强制医疗的特征、性质,并对强制医疗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作了简要陈述。本章主要厘清了强制医疗的基本问题,勾勒了强制医疗大致轮廓。第二章是强制医疗的理论基础。本章论述了强制医疗的哲学基础、法哲学基础、刑事理论基础。其中,笔者把西方的实证主义哲学和中国儒家“和谐”哲学思想作为强制医疗的哲学基础;把社会连带主义思想和实用主义的法哲学思想作为强制医疗的法哲学基础;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人身危险性理论作为强制医疗的刑事理论基础。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即强制医疗的解构分析。本章对现行有效的强制医疗的法律法规加以解构,分别从强制医疗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机关、执行机构、终止条件、中止条件等方面加以深入研究讨论,探讨其中存在的不足和有价值之处,为后文强制医疗的完善打下基础。第四章是强制医疗的完善。本章从完善强制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出发,对强制医疗的立法模式、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医疗体系的建立、决定机构、变更终止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笔者的完善建议。最后对无法治愈的精神病人是否适用强制医疗这一问题作了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