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冷冻胚胎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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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发生在江苏宜兴的我国首例人类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一场车祸夺去了一对年轻夫妻的生命,留下了四位无助的失独父母。夫妻二人保存在医院里的冷冻胚胎成为双方父母最后的慰藉。为了取得该冷冻胚胎,双方父母打起了官司,医院也牵涉其中。在该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人类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而二审法院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人类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二审法院以人类冷冻胚胎应当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为由,更改了案由并以监管权和处分权将人类冷冻胚胎判给了四位老人。从该案件一、二审大相径庭的判决理由,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人类冷冻胚胎问题在法律上的滞后、缺位。该继承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本质上在于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而这个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对于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只有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有所涉及,但其规范和适用的对象都针对的是医院及其医护工作人员而非一般的公民,且部门规章较低的法律效力显然也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研究人类冷冻胚胎法律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现代社会,不孕不育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我国育龄人群中不孕不育率已经高达12.5%,尤其是北京、上海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不孕不育的发病率甚至已经达到15%以上。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二十一世纪末,不孕症将成为仅次于癌症与心脑血管疾病的第三大疾病,严重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健康与质量。不仅如此,从我国社会传统文化的角度看,夫妻双方必须生儿育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甚至在《孟子·离娄上》提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从社会角度看,子女对于维系夫妻双方感情,保持家庭幸福、和谐起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影响着社会稳定、和谐。从国际上来看,生育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性也规定在了国际人权文件中,属于人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科研价值来看,人类冷冻胚胎是人类干细胞的主要材料,可以用于修复组织细胞、治疗疾病等功效。由此可见,人类冷冻胚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和界定人类冷冻胚胎法的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以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人类尊严与伦理道德。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人类冷冻胚胎有关的不同学说观点进行分析、论述,找出合适我国国情的理论学说,期望能为将来我国人类冷冻胚胎的立法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在第一部分:通过比较法观察了世界各国和地区有关人类冷冻胚胎的立法例,并将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归纳为三种主要的学说理论观点:第一种是主体说。主体说认为人类冷冻胚胎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根据其理由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有限自然人说、法人说和人格载体说。有限自然人说认为人类冷冻胚胎是宪法上规定的人,但此等胎胚具有变化的性质,也即有可能发展为人也可能夭折,因此民法典为他们保留的财产权受制于其出生的事实。法人说认为人类冷冻胎胚是男人的精子与女人的卵子的联合,这种联合与在社团名义下自然人的联合是一样的,因此也是法人,享有法律主体地位。人格载体说认为人类冷冻胚胎同人的身体一样,具有生命特性、人格性,因而也如同人的身体是人格的载体,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第二种观点是客体说。客体说认为人类冷冻胚胎属于民法上特殊的物。根据理由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伦理物说与私生活利益说。伦理物说认为当人类冷冻胚胎存在于母体之外时,应当属于物的范畴并能够建立所有权,只不过这种所有权的行使将受到法律的适当限制,并在物的类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私生活利益说认为人类冷冻胚胎属于生育自决权的客体,生育自决权的权利人可以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同时又将其作为准财产处理,对其损害可能侵害人的尊严或造成有关人的精神损害。第三种是折中说。折中说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主张在现有民法主体与客体之间创立一种中间地位来保护如人类冷冻胚胎这样特殊的物。本文第二部分:基于对客体说、主体说、折中说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其不足之处,然后本着理论为实践服务的标准,联系我国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地从多个角度看问题。笔者认为认识和界定人类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自身,即民法法律体系内部的权利能力制度、物的制度分析,并结合其他学科及领域,特别是人类生殖技术、社会经济文化心理以及现有法律政策,即计划生育的国策的角度综合来分析。同时,还对比了现有的人类精子、卵子,人的遗体等民法上的物作为参照。笔者认为认定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可以转化为法律是否应当承认人类冷冻胚胎法律主体地位这一根本问题,进而指出这一问题首先应当考虑权利能力制度。笔者认为权利能力针对的是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而未出生者与死者因为没有自我意识与人格载体的条件而不属于人;同时还是基本法上“人人生而平等”精神在民法上的具体表现。因此权利能力不能被废止、突破,这一制度仍对人类冷冻胚胎适用。另一方面涉及的是民法上物的概念。笔者认为民法上的物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化的,传统民法以有体物加上列举的方式涵盖物的范围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变化,对人类冷冻胚胎这类较为特殊的物直接认定为民法上的物带来了不必要的障碍,因此主张统一物的概念。而人类冷冻胚胎满足有体物的基本特征符合物的概念,其特殊性则应当理解为物的扩张的表现。因此得出人类冷冻胚胎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然后联系社会其他方面,笔者认为从生物科学上看人类冷冻胚胎是细胞而非人;在社会层面,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大众对于胚胎可以继承的期望;在政策方面,应当考虑胚胎保护的力度,并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最后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笔者认为应当采纳客体说,认定人类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主体说过分保护了作为细胞的人类冷冻胚胎,导致的结果是医院无限期保存被“父母”抛弃的胚胎加剧了本就紧张的医疗资源,增加了医院的风险;与计划生育政策不协调;与普遍民众愿望相背离;与体内胎儿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力度不一致等;笔者认为折中说打破了传统民法主体客体划分的逻辑,创立第三种法律地位,这样的解决办法耗时耗力,且这种英美法系的观点并非适合我国法律体系与国情;保护力度、法律效果与客体说一致,区别可能只在于更具宣誓人格尊严的作用。本文第三部分:在采纳了客体说后,笔者认为应当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物的概念,使人类冷冻胚胎等特殊物能被更加开放的物的概念所包括,避免以后再次发生认定上的困难,完善物的理论体系。同时,针对人类冷冻胚胎认定物之后如何分割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注重从社会实际来考虑,而非只侧重于从逻辑推演得到解决办法。在可否继承问题上,笔者认为一方面继承法上将可继承遗产用列举的方式定义是导致产生可否继承人类冷冻胚胎的争议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从人伦、感情等因素方面考虑,人类冷冻胚胎对于继承人来说是与被继承人最为密切联系的物,其蕴含的生的力量更是比死者的遗骸更能作为精神寄托,允许继承人类冷冻胚胎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尊重了人性。因此,人类冷冻胚胎应当可以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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