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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律适用方面,仲裁地理论一直占据着垄断地位。仲裁程序适用仲裁所在地法,这一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均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然而,近30年来,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涌现出一种否定仲裁地理论的非国内化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希望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不受仲裁地法律甚至是不受任何内国法支配的非国内化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这一理论对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在一些国际机构和有关国家的立法中也有反映。而我国仲裁法在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上基本未做出规定,因此,研究非国内化理论不仅可以对该理论做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还可以对我国仲裁立法在仲裁程序法律适用方面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采用比较研究与实证分析的方法,从非国内化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入手,在探讨其理论内涵和依据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下非国内化理论的优势和劣势,以求对我国商事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文章主体部分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非国内化理论的基本内涵和依据。从仲裁地理论的不足引出非国内化理论的概念和内涵,进而分析支撑该理论的实践依据和理论依据。另外,为了研究的方便,文中特别区分了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体法,以及仲裁程序法和仲裁程序规则。第二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非国内化理论在有关国际机构和国家的立法与实践。第三部分通过对有关非国内化的理论纷争以及当前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分析,探讨非国内化理论在当前形势下的优势和劣势,对非国内化理论做出合理的评价。第四部分对照我国的仲裁立法,分析我国可能会遇到的非国内化仲裁问题,对我国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在文章的最后得出结论:非国内化理论的理论体系还不成熟,适用上也受到仲裁地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统一化的趋势下,该理论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对于这种年轻的理论,我们应当采取包容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其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服务。另外,建议我国仲裁法中尽快增加仲裁程序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采用以仲裁地理论为原则,以非国内化理论为补充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