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严格责任是人性安全要素在侵权法上的集中体现,自古就发挥着过错责任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在现代社会,风险极具系统性和不对称性,安全成为人性的首要需求。作为实践正义的侵权法,必须对严格责任制度进行合理安排和设计,以实现其补偿损害和预防损害的功能。文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严格责任的概念和实质。通过考察各相关语词在表达法律现实上的优劣以及在中外侵权法中的具体使用,“严格责任”一词较其他概念更具科学性和广延性。作为一种归责标准以及以之为据的责任类型,严格责任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在前者,严格责任具有价值判断上的非过错性、因果关系判断的模糊性、抗辩事由的限制性以及强调侵害行为的结果违法性;在后者,严格责任是一个不同质、多层次的连续体。在与过错责任的关系问题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在侵权法体系上互为张力关系。第二章考察严格责任的历史地位。在人类社会初期,严格责任就占有非常重要甚至是绝对的地位。在罗马法中,严格责任已经能通过立法、裁判官告示或判决中的创造性解释等多种途径来保持开放发展的态势。日耳曼法时期,所有的侵权行为都不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寻求责任存在的基础;到中世纪中晚期,虽然严格责任在教会法和欧洲大陆的世俗法中被过错责任的一般性理论所代替,但各封建王国中的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商人法几乎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要素;而且,其时的英格兰法律中的严格责任依然保持着绝对的地位。在近代社会,严格责任的支配地位明显衰落,过错原则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甚至唯一原则。但从严格责任的发展历史看,只要人类所面临的风险存在不对称性或严重到足以构成对生命的威胁,严格责任体系就有其发展的舞台。在人类早期法发展的历史中如此,在罗马法、中世纪和近代民法中亦如此。第三章分析严格责任在现代侵权法中的现实地位。综合考察现代西方主要国家对具体严格责任的制度安排,严格责任在适用范围和归责标准一般化上已得到迅速发展。然而,严格责任归责标准在绝大多数国家远未实现原理化,而且过错主义观念时常干扰具体制度的功能发挥,严格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实际地位还无法与过错责任同日而语。这种不甚理想的严格责任制度安排,已然阻碍侵权法在一个危机四伏、充满损害的现代社会发挥其补偿损害和预防损害之功能。第四部分探讨强化严格责任地位之合理性。从人性的基本特征出发,分别从安全正义、矫正正义、经济分析、政策考量等多角度对严格责任在现代社会的应然地位进行理性的考察和论证。鉴于风险的系统性和严重的不对称性,安全在现代社会成为首要的人性需求。相较于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坦率承认法律生活中存在“弱而愚”的人像;在正视人们对稀有资源存在相冲突的需求之事实的同时,更加关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对称性风险、关心人们在风险重大到足以危及生命和肢体时对安全的偏向,并且能够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实现其保护权利安全、补偿损害之目的。从现代风险越来越呈现单方预防性上分析,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能实现对事故的有效预防和管理成本的最低化。站在弥补过错责任功能缺失之层面,各种保障制度因其自身的诸多缺陷而无法取代严格责任来实现补偿损害和预防损害之社会使命;况且,保险制度的迅速发展能够为严格责任扩张提供良好的辅助平台。第五章思考严格责任在中国侵权法上的未来发展。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存在着对一个能充分发挥补偿和预防功能之侵权法体系的现实要求,严格责任地位必须在未来侵权法中走向原理化。就目前来看,严格责任在我国立法上还处在过错责任例外情形之地位,在司法上也很难有创造性的突破,严格责任发挥功能的辅助性平台羸弱。为确立严格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上的合理地位,转变法观念是第一要务;在此基础上,应当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进行具体制度的理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