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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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是指参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决策或实施,与行政主体存在较为直接的关联关系从而有意或者无意、主动或者被动获得垄断利润或者竞争优势的经营者。受益经营者可能参与各种类型的行政垄断活动,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活动的关键支点。规定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遏制行政垄断行为。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垄断的主观态度不同,与行政主体的关联关系不同,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别对待。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关于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立法不明确表现在:第一,受益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原则上可依据一般经济性垄断行为规则予以违法性认定与处罚,但现行立法中受益经营者行为规则未对是否以及如何考虑行政垄断因素做出明确指引;第二,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垄断攫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构成垄断行为的情形,对其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与处罚并无法律依据;第三,《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32条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37条有关“被动遵守行政命令”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应受处罚者未受处罚或者不应受处罚者受到处罚;第四,现行立法未明确各类型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区分。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过度关注“行政权力滥用导致行政垄断”,忽略了行政权力只有通过作为市场中介的受益经营者才能最终损害市场竞争,是造成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不明确的主要原因。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不明确易导致执法层面认识分歧,造成执法尺度不一,严重削弱执法、司法的公信力,也不利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不利于遏制行政垄断和维护法制统一。本文立足于行政执法案例的分析,通过梳理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阐述受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理论依据,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立法的经验,对明确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提出建议,期望研究结论有益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促进反垄断法实施。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的含义与类型。本文认为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是指参与行政性垄断行为决策或者实施,与行政性垄断主体存在较为直接的关联关系从而有意或者无意、主动或者被动获得垄断利润或者竞争优势的经营者。根据受益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可划分为协同型受益经营者、片面配合型受益经营者、被强制型受益经营、间接关联型受益经营者四种类型。第二部分,分析了受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受益经营者作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活动,损害竞争机制的关键支点,是其法律责任必要性的现实基础。受益经营者在行政性垄断竞争损害机制中的主观状态和利益动机是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条件。第三部分,阐述了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在归纳分析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同制裁说、法经济学角度的吓阻说、违反道义责任论等五种学界观点之后,本文认为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为了吓阻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性垄断行为,亦是为了补偿被侵害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第四部分,梳理了我国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过度关注“行政权力滥用导致行政垄断”,忽略了行政权力只有通过作为市场中介的受益经营者才能最终损害市场竞争,导致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行政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立法不明确。表现在:第一,受益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原则上可依据一般经济性垄断行为规则予以违法性认定与处罚,但现行立法中受益经营者行为规则未对是否以及如何考虑行政垄断因素做出明确指引;第二,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垄断攫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构成垄断行为的情形,对其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与处罚并无法律依据;第三,《暂行规定》中有关“被动遵守行政命令”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第四,现行立法未明确各类型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区分。第五部分,研究了世界其他国家及地区反垄断法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立法经验。以俄罗斯、乌克兰为代表的经济转型国家,在与行政垄断相关的法律条文未规定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但其反垄断法对一般经济性垄断的法律责任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适用受益经营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反垄断法禁止行政主体与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以及协同行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对一般经济性垄断的法律责任规定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受益经营者。同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州行为理论”,明确了参与行政垄断的受益经营者豁免于反托拉斯法的条件;在欧盟,存在行政垄断因素的情形下,受益经营者若能证明自己没有按照竞争原则“自主决策”的空间则可减免其法律责任。第六部分,提出了完善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建议。首先,明确“行政垄断”因素作为受益经营者行为规则的考虑因素。行政垄断因素的存在不否定受益经营者行为的独立性,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行政垄断因素应作为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减免或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其次,明确受益经营者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时的禁止性规则与惩罚性规则,即将受益经营者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的情形宣示为违法行为,并为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其三,被强制型受益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依据一般经济性垄断行为的相应规则予以认定,但需在认定和执行法律责任的环节,明确“被动遵守行政命令”的认定标准,理清其认定途径。最后,明确各类型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区分。为预防和吓阻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垄断,应规定受益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明确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区别各类型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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