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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政府制定一些政策中,存在着政策内容与政策执行所需财政资金相互分离的现象。即政策的目标和工具由中央政府规定,但政策执行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这种分离实际上赋予了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博弈能力,将会引发政策执行参杂诸多政治因素,从而催生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中央政策与地方财政的分离,导致政策执行将受到经济导向的地方政绩考核制度、政府间利益分配制度与权力控制制度、地方党政官员任期制度、政策执行监督制度以及地方预算制度和地方党政首长偏好的激励和制约。其结果是,地方政府政策执行成为地方党政首长偏好与制度框架相互作用的行为策略组合。要分析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需要建立“制度-偏好-行为”的分析框架,分析地方党政首长偏好的制度激励与约束条件,然后对地方党政首长的偏好函数进行分析,这样才能辨析地方政府在经济和制度环境中的政策执行行为策略选择。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是典型的“财”“政”分离的政策。这种分离体现两方面:一是中央政策与地方财政的分离。根据中央政府规定,地方财政需要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但是我国预算法规定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中央与地方财政是相对独立的,因此,这就产生了中央政策与地方财政的分离。二是省市政府政策与下级财政的分离。由于中央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哪一级地方政府承担这一笔财政支出,省、市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均将支出的责任下移到下级财政,这又产生了地方政策与财政的分离。
中央政策要求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即使地方财政资金充足,但是这项政策未得到地方政府的忠实执行。流入地政府普遍为农民工子女入读公校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中央政策遭遇地方政府的有条件执行,政策对象被严重窄化,政策资金支出责任被规避,政策目标几乎落空。
通过对A市政府执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政治升迁和财政收入增收的内部驱动下,经济政绩考核机制的外部挤压下,在政策与预算分离政策过程模式的赋权下,地方党政首长以经济政绩彰显和地方财政增收为考量,对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采取机会主义的策略,不仅规避中央的财政支出指令,而且为农民工子女入读公校设置严苛条件,政策执行出现严重偏差。
中央政策的“财”“政”分离赋予了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政策执行受到诸多制度以及由制度催生的地方党政首长偏好与行为策略的影响,为政策执行增添了不确定性。为减少这种的不确定性,政策制定过程应该与财政过程相整合。即政策执行需要投入的资金,其数量应该嵌入相应的预算过程中,从而保障政策执行的资金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