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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一个复合法域国家,目前在继承领域尚未制定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规范,更未出台相关的统一的区际实体法,以致涉外继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选取了轰动一时的粤版“小甜甜”争产案,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探讨并研究内地与香港法定继承法律冲突的问题。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介绍案件的基本案情和双方所争议的法律问题,提出三个法律问题以便下文分析: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如何认定、被继承人父母是否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以及被继承人父母能够继承多少遗产。第二部分是最后居所地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问题研究。首先结合案件说明了两地冲突规范选择的过程,接着在分割制的背景下对两地法律所规定的经常居所地和惯常居所地进行对比分析,接着从目的解释出发对内地法认定经常居所地中但书条款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认定被继承人最后居所地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对该原则探讨后提出具体的立法完善意见。第三部分是继承顺序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通过对比分析两地配偶、血亲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的继承顺序,提出内地可通过适当承认反致来解决两地继承顺序的法律冲突。接着对反致制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承认直接反致的立法完善意见。第四部分是两地继承人份额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通过对比分析两地配偶、血亲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的继承人份额,指出解决该实体法冲突应适用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接着对该原则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具体立法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