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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经进入高速增长期。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来了直接的挑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提出了电子商务概念的界定,提出电子商务的概念应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境性、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交易过程的无纸化和支付手段的电子化,致使其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第二部分,我国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重点从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两部分讨论了其完善的意义。第三部分,提出我国应本着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原则,将“虚拟性常设机构方案”和“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方案”相结合,通过从量上和质上来认定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第四部分,探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人可以区分不同的交易主体,分别进行税收征管,并同时设定起征点,对于没有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主体可以不征税。这样就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同时又有利于我国的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的征管。其次笔者还提出在电子商务领域率先进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法合一改革的尝试必要性。本文试图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