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事后不可罚行为这一概念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其理论主要存在于德国、日本、意大利及台湾地区的刑法理论之中。我国刑法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大多是对大陆法系各国刑法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进行的介绍,对这一理论缺少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有些学者在其著作中对事后不可罚行为也仅仅是进行简单的描述,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和进行系统的论证和研究。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作为刑法学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的区分一罪与数罪、合理的裁量刑罚,实现刑法的实质正义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进行借鉴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刑法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理论基础、罪数本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论证,希望通过对这一理论的分析论证,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罪数理论,进而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活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缺少深入和系统的研究,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刑法罪数理论的不完善和罪数判断在司法实践上的不统一。国外刑法理论界虽然对事后不可罚行为有着较早的研究,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理论,但是在不同的理论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因此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在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优秀成果的前提下,针对我国刑法罪数理论体系的实际现状,试图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深入、全面和系统的研究,最终形成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相适应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这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罪数形态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篇文章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细致和全面的研究,尝试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创新:第一,建立起与我国刑法理论相适应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体系,弥补我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缺少体系化研究的现状;第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并最终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定位在吸收犯。第三,对司法实践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分类总结,从司法层面确定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认定的标准,消除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第二部分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基础理论。首先是对国内外刑法理论中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进行介绍和评析,进而结合我国刑法罪数理论的特点和实际,对事后不可罚行为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创设出与我国刑法理论相适应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然后进一步总结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特征,通过对其特征的界定,从而实现对事后不可罚行为有一个更为的清晰的界定。其次是论述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根据,本文通过对法律竞合说、构成要件解决说和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真正的理论根据应当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并且通过对这一理论原则和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研究分析,论证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根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部分是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的论证及其在罪数理论中的定位。首先是通过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各学说中法条竞合说、构成要件说、异质包括的一罪说和实质一罪说进行探讨和评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本文的罪数判断标准理论,进而通过运用这一罪数判断标准理论,分析和论证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为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其次是在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将事后不可罚行为定位于吸收犯,从而使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与我国的刑法罪数理论相适应,使这一理论顺利的融合到我国刑法的罪数理论中来。 第四部分主要是从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主要包括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判断标准、分类、处罚原则和共同犯罪,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使司法实践中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能够有明确的标准,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实现这一理论所具有的价值,保证刑法适用的统一,从而避免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局面,最终实现刑法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