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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充满新意的制度,说它古老,是因为它的起源可以追随至古罗马时代,说它充满新意,是因为它至今仍旧在不断的创新发展。在本文中,笔者先用六则案例来对遗嘱信托的功用做一个实际的对比,其中美国一例,英国一例,香港一例,大陆三例,经过对比得出遗嘱信托制度法律性完善和实际性建设之必要,以此引出我们要探讨的遗嘱信托制度。在第一章中,笔者力图探究清晰遗嘱信托的概念,以明其定义。笔者通过历史分析方法,立法例探析的方法,以及与相关概念比较的方法,最终得出遗嘱信托应有的涵义内容,并用图示的方法将其运行过程表现出来。在这里,笔者一改以往将遗嘱信托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做法,将其看做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并视之以特殊的信托合同,从而将对待遗嘱信托的观念为之一变。另,在对遗嘱信托的发源之探中,支持了遗嘱信托发端与古罗马的遗产信托制度的说法,而未否认“现代”信托制度脱胎于英国用益制度。这就从制度渊源与新制度发展方面调和了遗嘱信托发端之争。并且经过对遗嘱信托制度的一生一灭,以及之后的再生进行了分析,阐释了其制度自身强大的社会实用价值和对我国该制度现状及未来走向的启发。笔者在第二部分,对遗嘱信托制度与民法理念的契合做了一定程度的分析。从意思自治到财产法益,使得遗嘱信托和民法理念的相互支撑和相互协调的能力更加明朗化,从而为我国对于该制度的设计完善方面提供了民法原则性的铺垫。在该部分,对于民法理念的探讨,以及与遗嘱信托制度的结合方面还有待改善,而这一缝合之功,在于对民法更深层次的理解,笔者略感惭愧。在第三部分,笔者着重对我国相关制度中的现有法条做了相应的解读和分析,并指出遗嘱信托制度及相关制度中或体系性、或逻辑性的缺漏和矛盾。然后对域外遗嘱信托的立法体系和立法实际做了简单的梳理,并在我国法与域外法,域外法自身之间进行了对比分析,然后得出域外法的一些制度特点和立法方法、内容。在此基础上,依据对我国自身问题的分析,以及域外的相关做法,从而形成自己的思考和启发,来为紧接着的问题解决做一铺垫。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是集中解决我国遗嘱信托未来民法思维进路的部分。该部分,首先用我国国内遗嘱信托制度发展现状做引,并不同于第三部分的法律分析,而是现实分析,引出我国设计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紧迫性。然后借重第二部分的民法理念分析,为遗嘱信托制度树立四大原则。紧接着用开篇的案例为依据,详细阐述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功能完善,并补充了相关案例进行详细的说明。最后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遗嘱信托制度本身的法律问题和其他相关制度体系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一解决,并对其自身制度的设计完善进行详述,得出最后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