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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长期以来,各国企业为了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出而实施税收激进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也成为各国税收征管等部门着力管控的方面,进而也逐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现如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在此情形下,企业越发希望降低成本来减少现实现金流出,鉴于我国完善税收法规具有滞后性,则通过税收规避来达到此目标就成为众多企业的实施手段之一。家族企业不仅有着相对比较特殊的治理结构,而且缴纳所得税的现金流出直接减少家族的财富分配,他们将会比非家族企业具备更加强烈的避税动机。而家族企业作为现如今所占比例重大的企业组织形态,对其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因素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定位于家族企业,选择在沪深主板市场上的A股家族上市公司2010-2017年共8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通过文献研究、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探究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高管契约激励与税收激进度的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选择治理结构中具有代表性的所有权结构、董事会规模和两职合一,分别研究其对家族企业税收激进度的影响。第二,选择高管契约激励中的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分别研究其对家族企业税收激进度的影响。第三,研究进行高管契约激励后,治理结构中这三个方面对家族企业税收激进程度影响的变化。研究结果发现:第一,在治理结构方面,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越完善,税收激进程度越低。在股权本身就比较集中的家族企业中,股权越集中,税收激进程度越低;董事会规模越大,就越能抑制税收激进行为;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会增强家族企业的税收激进度。第二,在高管契约激励方面,发现进行高管薪酬激励并未促使家族企业进行更加激进地税收规避手段,两者之间无明显关系;而进行高管股权激励则显著提高了家族企业的税收激进程度。第三,当家族企业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后,削弱了股权集中度对税收激进度的负向影响,但增强了董事会规模对税收激进行为的抑制作用,同时,也增强了两职合一对税收激进度的正向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完善家族企业治理以减少其税收激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方向。当家族企业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会更趋向于风险厌恶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家族成员会更加看重企业的名声、荣誉与未来的长远发展,不希望因采取税收激进手段失败而被曝光和惩处、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重创,因此会尽量规避风险、具有较低的税收激进度。扩大董事会规模将使得董事会拥有更多的职业经历与经验、获得更多的资源与技能,能够对企业和管理层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和制衡,减少管理层的税收激进投机行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使CEO的权力过度扩大,降低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与监督的有效性,两职合一者很可能会以权谋私,为攫取自身私益而采取税收激进行为。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将高管拉到了股东层面,使其能够从进行税收激进行为而产生的避税收益中分享到实实在在的利益,管理层也愿意为此冒一定程度的风险。给予高管一定的股权是希望管理层能够运用自身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愿意让高管获得其实绩效益,相应的家族企业控制人也会降低对避税风险的厌恶程度。而管理层持股增强了企业的避税倾向,董事会规模扩大将会对此加强识别和监管,来抑制税收激进行为。两职合一再加上高管持股比例的增多会使管理层的地位更为稳固、权力更加集中,这不仅加大了高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动机,也提高了其实施税收激进行为的能力。对于家族企业来说,企业控制人应相应提高自身或家族的持股比例,提高企业对家族的重要性,同时选择更具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能的人才来扩大董事会的规模,并且使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以此来完善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此外,赠与高管股权时应综合考虑各正负向方面的影响,确定合适的激励方式与股权比例,构建高质量的内部监管机构,加强员工的职业素养,在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避免其出现税收激进行为。相应的,对于国家税收征管部门来说,在进行税收稽查时,可以对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以及高管持股比例较高的家族企业进行重点的审核,此类公司很有可能存在较大的避税倾向,同时,政府也应该督促有不良治理的公司完善自身治理构建,压缩其税收激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