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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随着关联企业数量的逐渐增多,有关关联企业背后的法律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关联企业不当破产问题。由于关联企业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基于关联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部分关联企业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虚假交易或者无偿的财产转移等不正当行为。当存在上述不当行为的关联企业破产时,如果仍然坚持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对破产的关联企业进行独立清算,那么就可能会对企业债权人造成不公平对待。例如当子公司的资产被不当转移给母公司后,母公司的财产被不当增加,那么在母子公司都破产时,母公司债权人可获得分配的财产份额也就不当增加,而子公司债权人可获得分配的财产份额也就相应不当减少了。实体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规则正是规制上述这种关联企业不当破产问题的法律规则。在实体合并规则中,不同实体的财产和债务被合并作为一个统一的破产实体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处理,被合并的实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归于消灭。不同实体在合并前的债权人,其债权将从这笔合并后的破产财产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分配。实体合并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破产法,现阶段我国的成文法中并没有规定实体合并规则。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基于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已经在某些特殊的关联企业破产中适用了该原则。但由于我国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为了防止这种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目前很有必要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该原则固定下来。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三章:在第一章中,笔者主要对实体合并规则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包括实体合并规则在美国的破产法上的定义与适用,和中国现阶段对实体合并规则进行适用的司法实践。在第二章中,笔者对现阶段为何要在中国的破产法中确立实体合并规则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笔者通过对实体合并规则背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论证,和对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上针对关联企业破产这一特殊问题的法律空白的说明,证明了适用实体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第三章中,笔者对如何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构建起实体合并规则给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包括实体合并规则适用的范围,启动实体合并规则的主体,适用实体合并规则的破产程序,以及适用时具体的考量因素等,并且给出了一个具体操作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