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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赌协议作为风险投资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掌控投资风险的协议,在我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中逐渐被频繁地适用。在国外对赌协议已经发展成熟,并且有较为固定的运作模式,但是在我国的本土化进程中纠纷不断,并且在对赌协议相关问题的合法性界限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文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合法性分析,从而在法律规制层面提出有效建议,旨在促进对赌协议在我国更好的适用。本文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研究法和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通过典型案例“海富案”为切入点,分别探讨在公司法视域下,与目标公司为主体签订的对赌协议效力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制,还有在合同法视域下,以对赌协议为形式、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制,最后从立法、司法角度对其在法律规制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主要有以下两个创新点,其一是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用此来分析对赌协议有关问题属于前沿问题的研究,其二是提出与目标公司为主体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的论断。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论文研究目的、研究范围和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还说明了本论文研究的意义、创新的内容和研究的方法等。正文部分共有四章:第一章是对对赌协议的概述,旨在对对赌协议在理论层面有一个大致了解。笔者简单阐述了对赌协议的概念、性质和其相关构成要件,并分析了对赌协议存在的原因,同时也指出了对赌协议的现存风险。第二章探讨的是在公司法视域下,与目标公司为主体所签订的对赌协议效力以及法律规制问题。首先从“海富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判决为切入点,对滥用股东权利、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侵害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与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的结论,并提出制定认可其有效性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第三章探讨的是在合同法视域下,以对赌协议为形式的借贷合同及其法律规制问题。从《民法总则》146条为切入点,通过对其“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进行分析,得出以对赌协议为形式的借贷合同中对赌协议无效、借款合同议有效的结论。并提出在明确两者界限的前提下,加大对规避法律规定的高利贷打击力度的相关建议。第四章是对法律规制中存在问题的建议。指出对赌协议在相关法律规制中还存在相当大的立法空白和司法限制问题,并且从立法、司法行政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建议,旨在为对赌协议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