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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错误交易,国内学者鲜有关注。但真实的证券市场上,它却高度频发。场内集中交易的交易环境之下,证券交易交互影响力大,交易信息的传导速度惊人。在资本市场全球化及技术发达的今天,各证券交易所市场之间的联动性更加显著。错误交易的发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或许正因如此,它才会被称为“世界性的难题”。由此看来,证券错误交易对市场完整性的危害不容小觑。
虽然此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发生过多起较为典型的证券错误交易事件,但“证券错误交易”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光大816”事件的发生。当我们渐渐意识到,证券市场上不是只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会产生错误的交易信息,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害,会对市场的完整性造成威胁,围绕证券错误交易展开的探讨也应被提上研究日程。
本文以证券交易的契约属性为视角展开研究。通过微观视角对证券交易的契约属性进行探究,并在此基础上解析了证券错误交易在私法视野下所呈现出的状态及属性:即证券错误交易是“意思表示错误”且“内容不适当”的契约行为。
既然证券交易本质属性是为契约,那么,“契约自由”在这一行为中需要被重视,而作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内容不适当”的证券错误交易,事实上使得证券交易行为中的“契约自由”被扭曲。传统契约法中,为了尊重契约当事人的意志与利益,契约法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内容不适当的契约定性为“可撤销合同”,作为对这类瑕疵契约的救济。基于证券交易的契约性质,根据契约法上的理念,赋予该错误交易可撤销性,在一定时限内,使该错误交易处于可撤销的状态有其正当性。然而,要解决真实世界中的问题,自然不能仅将眼光停留于证券交易这一微观的、具体的行为本身,同时目光应兼顾宏观的市场环境,看到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以及证券交易制度中鲜明的国家干预,在此考量之下,可知传统契约法不能直接规制证券交易行为。面对此冲突,一个较为良好的解决路径为,以契约法的相关原理指引证券错误交易制度的完善,完善同时,当然还应考量到证券交易的特性,以及该制度所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平衡。在得出这样结论的基础上,本文又将视野拓展到境外对证券错误交易提供的救济措施,重点对境外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进行研习,一方面为上述论证提供现实证据,一方面则通过研习其具体规则以考察证券错误交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及具体规则中所涉及的利益平衡。文章最后检视了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还未形成成体系的证券错误交易制度。对于境外已经广泛采纳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我国还未纳入用来处置错误交易的可选择范围。而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应考虑建立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证券交易恒定原则”,则成为采纳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最大的掣肘。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在于,其一、证券错误交易相关研究较少,而只针对证券错误交易撤销来研究的则更为鲜有。既有研究集中于对境外成熟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中技术化的指标进行释明,或分析证券错误交易撤销权的构建,或从对我国证券错误交易处置方式进行检讨入手,提出要吸收境外成熟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规则进行完善的具体建议。本文尝试突破既有研究的模式,从一个对于证券错误交易研究而言全新的视角入手,期望通过这一视角对证券错误交易的考察,得出对证券错误交易更深刻的认知。其二、证券交易相关研究,都集中于对“证券监管”的强调,学者们的眼光似乎仍聚焦在基于“证券交易对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的影响”这一出发点上的考量,证券交易行为的本质属性渐渐被忽略,而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微观的视角出发,从考察证券交易行为本身着手,以私法理念为指引,兼顾证券交易的公法特征,尝试作出一些分析,而对于文章结论而言,本文并未作出极大突破——虽然现有的相关文献并不多,但既有研究仍得出了证券错误交易应该是“可以被撤销的”之结论,而本文对于该结论是持赞同观点的,只是论证思路和角度与其他研究有所不同。是为站在巨人之肩膀上大胆尝试着作出的展望吧。
基于此,本文分为包括导论的五个部分进行展开:
第一部分导论
导论提出了文章所关注的问题,并围绕论文命题,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并进行了述评。
第二部分私法视野下的证券错误交易
本部分阐明证券交易的本质属性,并剖析证券错误交易在契约法视野下所呈现出的状态及属性。
第三部分证券错误交易中契约自由之落空
本部分认为,作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内容不适当”的证券错误交易,扭曲了“契约自由”,并有对其进行匡正的必要。
第四部分证券错误交易的救济
本部分提出,以契约法的相关原理指引证券错误交易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兼顾证券交易的涉公法性。并对境外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进行考察。
第五部分我国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缺失及构建困境
本部分将目光收归到我国实践中来,谈及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要构建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虽然此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发生过多起较为典型的证券错误交易事件,但“证券错误交易”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光大816”事件的发生。当我们渐渐意识到,证券市场上不是只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会产生错误的交易信息,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害,会对市场的完整性造成威胁,围绕证券错误交易展开的探讨也应被提上研究日程。
本文以证券交易的契约属性为视角展开研究。通过微观视角对证券交易的契约属性进行探究,并在此基础上解析了证券错误交易在私法视野下所呈现出的状态及属性:即证券错误交易是“意思表示错误”且“内容不适当”的契约行为。
既然证券交易本质属性是为契约,那么,“契约自由”在这一行为中需要被重视,而作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内容不适当”的证券错误交易,事实上使得证券交易行为中的“契约自由”被扭曲。传统契约法中,为了尊重契约当事人的意志与利益,契约法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内容不适当的契约定性为“可撤销合同”,作为对这类瑕疵契约的救济。基于证券交易的契约性质,根据契约法上的理念,赋予该错误交易可撤销性,在一定时限内,使该错误交易处于可撤销的状态有其正当性。然而,要解决真实世界中的问题,自然不能仅将眼光停留于证券交易这一微观的、具体的行为本身,同时目光应兼顾宏观的市场环境,看到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以及证券交易制度中鲜明的国家干预,在此考量之下,可知传统契约法不能直接规制证券交易行为。面对此冲突,一个较为良好的解决路径为,以契约法的相关原理指引证券错误交易制度的完善,完善同时,当然还应考量到证券交易的特性,以及该制度所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平衡。在得出这样结论的基础上,本文又将视野拓展到境外对证券错误交易提供的救济措施,重点对境外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进行研习,一方面为上述论证提供现实证据,一方面则通过研习其具体规则以考察证券错误交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及具体规则中所涉及的利益平衡。文章最后检视了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还未形成成体系的证券错误交易制度。对于境外已经广泛采纳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我国还未纳入用来处置错误交易的可选择范围。而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应考虑建立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证券交易恒定原则”,则成为采纳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最大的掣肘。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在于,其一、证券错误交易相关研究较少,而只针对证券错误交易撤销来研究的则更为鲜有。既有研究集中于对境外成熟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中技术化的指标进行释明,或分析证券错误交易撤销权的构建,或从对我国证券错误交易处置方式进行检讨入手,提出要吸收境外成熟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规则进行完善的具体建议。本文尝试突破既有研究的模式,从一个对于证券错误交易研究而言全新的视角入手,期望通过这一视角对证券错误交易的考察,得出对证券错误交易更深刻的认知。其二、证券交易相关研究,都集中于对“证券监管”的强调,学者们的眼光似乎仍聚焦在基于“证券交易对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的影响”这一出发点上的考量,证券交易行为的本质属性渐渐被忽略,而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微观的视角出发,从考察证券交易行为本身着手,以私法理念为指引,兼顾证券交易的公法特征,尝试作出一些分析,而对于文章结论而言,本文并未作出极大突破——虽然现有的相关文献并不多,但既有研究仍得出了证券错误交易应该是“可以被撤销的”之结论,而本文对于该结论是持赞同观点的,只是论证思路和角度与其他研究有所不同。是为站在巨人之肩膀上大胆尝试着作出的展望吧。
基于此,本文分为包括导论的五个部分进行展开:
第一部分导论
导论提出了文章所关注的问题,并围绕论文命题,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并进行了述评。
第二部分私法视野下的证券错误交易
本部分阐明证券交易的本质属性,并剖析证券错误交易在契约法视野下所呈现出的状态及属性。
第三部分证券错误交易中契约自由之落空
本部分认为,作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内容不适当”的证券错误交易,扭曲了“契约自由”,并有对其进行匡正的必要。
第四部分证券错误交易的救济
本部分提出,以契约法的相关原理指引证券错误交易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兼顾证券交易的涉公法性。并对境外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进行考察。
第五部分我国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缺失及构建困境
本部分将目光收归到我国实践中来,谈及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要构建所需要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