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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如灯塔屹立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大道上,在全面系统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内外学术界、舆论界对此广泛关注,讨论热度持续高涨。然而,混合所有制却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早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就高瞻远瞩,在十五大中申明股份制企业由于存在不同经济成分交叉持股是增强公有制主体地位行之有效的途径。如今论点重申,再次表明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几十年来经过历史实践检验的延伸的科学理论。改革意味着“变法”,不仅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及其成果需要以新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确认和保障,而且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量纷繁复杂的问题也需要以新的法律形式加以整理、分析和判断,为妥善处理和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寻求法律对策。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从法学甚至尝试从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着手,有些问题则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讨论,以期能对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贡献绵薄之力。符合事物发展的恒定规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亦是呈螺旋式上升趋势。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言,其发展道路需要清障车亦需要保护伞。而这正与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功用契合。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法律体系可以保证在经济改革进程中、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道路上能够对相关企业单位平等统一的适用法律,能够对相关企业的同种民商事法律行为使用同一法律规则进行调整规范;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需要积跬步方能至的江海,而这样的千里之行务必走好每一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无法规避的起点自是至关重要,以此来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主体地位缺失引发的代理问题;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健全体系建设积极采取配套措施未雨绸缪亦是不容欠缺。诸如需要健全社会保障系统来解决一旦废除终身雇佣制所面临的失业职工安置问题;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而言为法治经济,从法律层面探讨改革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为改革寻找方向和突破口,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经济的腾飞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