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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网络服务,比如聚合型APP就是移动互联网发展下的产物。该类APP聚合链接了多家网站的内容信息,并通过榜单、个性化推荐等形式将内容提供给大众欣赏,用户不需要逐一登陆内容来源网站即可阅读信息,为我们节省了大量信息搜索的时间。但是,此种商业模式也并不是完全利好的,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链接作品,造成了被链内容网站用户流失、广告收益减少等损害结果,引起了内容服务商的强烈不满。对于聚合型APP服务商的此种设链行为是否构成对被链网站的著作权侵权,本文从设链行为所涉及的全过程进行了逐一分析:其一,聚合服务商对作品设置深层链接,破坏了部分被链网站的技术保护措施,此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由于被链网站对该侵权行为举证困难或者部分网站未对作品采取技术措施,其一般不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侵权提起诉讼;其二,聚合服务商的设链行为还做出了转码的技术处理,在此过程中导致了作品临时存储的现象,但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三,聚合服务商通过设链行为将作品控制在其平台进行展示,使得公众能够直接观赏作品,该行为实质性地呈现了他人的作品,导致了作品能为公众所获得的状态,实则属于作品的提供行为,这种未经许可提供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其四,聚合服务商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其作为作品内容的提供者,也不能以其仅提供单纯的链接服务为由适用避风港规则。针对聚合型APP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几项规制建议。其一是在立法上明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以实质呈现标准作为提供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对于时事新闻的出版商应当被给予一定期限的专有使用权;其二是在司法审判当中应当合理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在对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在原告提出初步证据后,由被告举出证据予以反驳。其三是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提高版权意识,减少获取版权的阻力。通过各方合力,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