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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信用经济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日俱增,信用交易活动无处不在,信用工具也是层出不穷。信用主体利用自己的信用利益进行市场交易的现象已进入普及期与成熟期,此时,法律亟需对信用主体的信用利益保护加以重视,在立法层面上确定并维护信用权益。如何从源头处维护信用权益是本文研究目的之所在,如果在征信之初信息主体就不能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加以维护,那么随后的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市场交易并获利的目的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建立与信用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征信法律制度,征信领域内的信用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信用状况的混乱与信息利用的低效率都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经济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被征信人信用权法律保护,提高信用信息利用效率,增强主体信用保护观念对有效改变当下的社会信用状况有着现实的意义。本文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对我国征信活动中信用权的保护问题进行相关研究和思考。文章分为引言、正文五个部分以及结语。在对信用权法理的研究方面,文章界定了征信活动中信用权的概念问题,剖析信用权的性质、特征和内容,分析了对征信活动中的信用权进行保护的现实意义。这里主要探讨了在征信活动这一特殊领域内该如何保护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因此对信用权的理论分析也仅局限于征信这一背景之下。文章这一部分首先对信用权的权利性质进行界定,明确信用权益当属兼具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的混合性权利;其次对征信活动中的信用权特征加以分析,并对征信领域内信用权应包含的内容加以提炼,即信用信息应当如何保护、利用和维持;最后对我国保护征信主体信用利益的现实意义进行概括,体现本文写作的期许。在对国内外信用权保护发展趋势的研究方面,文章考察了一些在征信领域发展相对成熟、完善的国家对征信主体的信用权益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主要分析了美国、日本、荷兰、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在征信活动中对信用权如何加以保护,整理了这些国家法律体系内有关信用征信保护的主要条款进行阐述和分析,取其信用权立法保护之精华为我所用,并对其征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求对我国的征信立法开展起到建议告诫之作用。文章接下来分析了我国征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信用权侵害行为类型,并对侵权行为的法律特点进行了理论概括。侵权行为主要有因信息提供者提供的数据不准造成侵权、因信息使用者使用错误信息造成侵权、因征信系统程序瑕疵造成侵权、制作信用报告过程中的侵权、违法收集信用资料引起的侵权以及身份盗窃引起的侵权等类型。而侵权行为特点可概括为侵权行为由不准确的信用信息直接导致、信用侵权与传统侵权行为存在不同、侵权主要后果为经济性损失以及机会利益丧失等在征信活动中侵犯信用权的救济方面,文章论述了针对侵权行为应该采取怎样的民事救济——救济措施无非两种,恢复原状以及金钱救济方式,怎样最大限度的救济权利被侵害者,是我们这一部分的分析所要达到的目的,通过分析文章得出我国应当确立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救济方式,而以非金钱赔偿为辅助救济方式,共同配合来保护信用权人的相关权益,其后对不适用救济的例外情形也加以分析、讨论,当征信部门不知且不应知获得的信息不实时,或者是依职权反映、不可抗力、征信人自身过错、正当舆论监督等情况时,信用侵权的发生将不适用救济制度。最后在对制度构建的设想方面,文章提出了征信活动中信用权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即征信管理活动中应当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信用权的保护。这些具体措施包括应当明确信用信息可供采集之范围,应当加速发展信用评级制度,应当改进信息收集程序并完善信息异议制度,应当强化数据处理培训机制并完善处理程序,应当规定信用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侵害信用权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增强信用主体的信用维权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