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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系统论的原理对刑事强制措施作了整体性研究,即强制措施体系研究。全文分为四章,下面逐一介绍每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一方面引入系统论,把强制措施体系定义为由一定数量的强制措施种类组成的,形成结构的,发挥一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另一方面,对强制措施体系的形成、发展史加以介绍,展示出逮捕和羁押相分离,羁押的替代性制度获得重要地位是强制措施体系形成的前提条件,羁押的司法审查是逮捕和羁押相分离,羁押的替代性制度获得重要地位的权力配置条件;揭示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协调是强制措施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原因。第一章为全文,特别是第二章强制措施体系基本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逻辑起点和历史前提。 第二章,分别论述了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运行机制,刑事诉讼环境对强制措施体系的作用以及强制措施体系的功能。强制措施体系的基本结构是当今世界重要国家强制措施体系的现行法、实务以及发展的理论抽象。逮捕、羁押和附条件释放三种基本强制措施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强制措施体系的基本结构。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理论是强制措施体系基本结构的理论基础。逮捕,指为调查或指控犯罪而以人身强制方法迫使嫌疑人、被告人到一定的场所。羁押,指在一定场所较长时间内将符合一定要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关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附条件释放属于羁押的替代性制度,指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按时到案或限制自由和社会生活的义务,处于限制自由状态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体系基本结构的内容如下:(1)强制措施体系的基本结构由逮捕、羁押和附条件释放相互作用形成。(2)以“到案(在场)”为标志,强制措施体系呈“两段结构”,逮捕是强制到案措施,羁押和附条件释放是到案后的强制处置措施。(3)逮捕之后,并非都要予以羁押或附条件释放;羁押和附条件释放的决定并非以逮捕为前提,而是以“到案(在场)”为前提。(4)附条件释放是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到案(在场)”后可以羁押也可以附条件释放。羁押后可以直接向附条件释放变更,附条件释放后可以经逮捕予以羁押。(5)比例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调整了羁押与附条件释放的关系,使得羁押在到案后强制处置措施中不占多数。强制措施体系的运行机制,指国家权力和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在适用强制措施时的程序分配。强制措施体系的运行机制应当符合程序保障权利的原理、权力与权利的互约性原理以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司法审查机制是上述一般原理的实体化.与强制措施体系基本结构相匹配的运行机制是由行政决定机制和司法审查机制构成的的混合机制。在混合机制中,司法审查机制起着基础性作用。强制措施体系与刑事诉讼环境发生相互作用.在刑事诉讼环境中,刑事诉讼目的对强制措施体系起着决定作用;刑事诉讼构造为强制措施体系的“两段结构”提供了组织制度上的条件,演绎了强制措施体系的运行机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构筑起强制措施体系的外部边界,排除法外类似强制措施的手段的适用.强制措施体系对刑事诉讼环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强制措施体系具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惩罚犯罪的功能是基本功能,保障人权的功能是派生功能。现代国家的强制措施体系功能是二者的有机统一。这样,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和强制措施体系的运行机制分别从静态和动态揭示了强制措施体系的内部联系。刑事诉讼环境对强制措施体系的作用和强制措施体系的功能共同揭示了强制措施体系的外部联系. 第三章,运用强制措施体系的基本理论分别研究了英、美、法、德、日五国的强制措施体系,揭示了这五个法治国家的强制措施体系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五个国家的强制措施体系均呈“两段结构”,到案后的强制处置措施被完全置于司法审查机制之下,其中多数国家的行政决定机制主导强制到案措施的运行。 第四章,首先,对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系的形成、结构特征、运行机制、成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析。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系的主要问题在于:(1)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和羁押不相分离;(2)未能提供灵活、适用的羁押替代性措施;(3)单一的行政决定机制助长了强制措施体系的严厉性和脆弱性。然后,运用强制措施体系的基本理论,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改造现行强制措施体系的设想。第一步,构筑强制措施体系的外部边界,拟达到排除法外类似强制措施的手段,减少非法和任意羁押的目的。可以选择的方案有:(1)确立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法定强制措施种类。第二步,改造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实行逮捕和羁押相分离,为强制措施体系确立框架结构;建立弹性的限制自由措施,再通过羁押的必要性原则来限制羁押,可以实现以逮捕后羁押率低为表征的逮捕和羁押的实质分离,使强制措施体系的框架结构得以稳固。第三步,改造强制措施体系的运行机制。我国应当建立一种过渡性的司法审查机制,把检察机关的批准羁押权和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结合起来。与改造后的强制措施体系结构相匹配的过渡机制是主导的行政决定机制,辅以专职检察官决定羁押和法官救济羁押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