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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草海湿地位于贵州省威宁自治县县城西南面,是一个完整的、典型的喀斯特天然高原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Ⅰ级保护湿地,被列入国家及贵州省重要湿地名录。其中,草海是贵州最大的天然高原淡水湖泊,与青海湖、滇池著称中国高原三大湖泊,湖面平均海拔2171.7m,是我国最大面积的岩溶构造湖,素有“高原明珠”之称。草海湿地是包括黑颈鹤在内的国家Ⅰ级保护鸟类7种,灰鹤等国家Ⅱ级保护鸟类30种,共计246种10万余只鸟类栖息繁殖和越冬的重要场地,是乌蒙山区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对于维持长江水系上游具有重要作用,对局部地区气候改善有着积极影响。同时草海湿地蕴藏着巨大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贵州草海湿地正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正威胁着鸟类等生物的生存安全,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制约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从2015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贵州草海高原喀斯特湖泊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简称《草海治理规划》),至此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草海湿地问题,地方出台整改方案;国家层面和贵州省正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草海湿地迎来新机遇,政府开启一次前所未有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致力于彻彻底底将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好。可在推进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的同时,却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严重阻碍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进程,将难于实现综合治理目标。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湿地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水平不高、司法救济保障不够、公众守法不到位等方面。一方面,《草海治理规划》指出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将分两期开展实施,近期为2016年至2020年,远期为2021年至2030年,这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治理工作,治理过程需要依法逐步推进;另一方面,目前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已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急需解决。对此,笔者从生态环境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深入剖析其法律根源,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对策,以期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顺利推进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早日实现治理目标,还草海湿地良好的生态环境。本文从三个部分进行研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述贵州草海湿地基本情况,分析草海湿地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草海湿地存在着环境污染,水环境恶化,水质不达标,草海流域重金属超标污染;受草海周边植被退化,水土流失严重,导致湖泊严重淤积、水域面积缩减,水位变浅;外来物种入侵严重,特别是芦苇、空心莲子草、小龙虾、黄黝鱼等外来物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物种类、数量都在减少;湿地生态系统退化,超出自我调控能力。第二部分研究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面对草海湿地的严峻生态环境问题,政府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可在治理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一是湿地法律体系不完善。国家层面没有制定湿地高位阶法律,受国家上位法的欠缺,地方法律也不完善,政府未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县的权利制定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的专项法律。二是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落实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不到位,执法监督不到位。三是司法救济保障不够。未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成果,致使生态环境司法救济途径单一,司法保障力度不够。四是公众守法不到位,公众参与不足。在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公众被动守法、用法等。第三部分针对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法律对策。首先,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议国家层面制定《湿地保护法》,提高《自然保护区条例》层级,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地方政府完善《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海保护条例》,建议制定《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条例》。其次,提高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的执法水平。完善执法体系,从明确各执法部门权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构建联动执法机制三方面着手;严厉打击破坏草海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在推进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各个项目时,政府、参与治理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做好日常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工作。再次,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加强司法保障力度。建设草海生态环境检察院,实现其三重身份,督促政府、企业履行治理职责等;建立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现有法律条款的行政罚款数额不能与实际湿地损害价值不对等问题。最后,加大普法教育,促进公众守法,实现政府和社区共治草海湿地生态环境。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加大生态公民培育力度,促进公众主动守法、用法,积极参与到草海湿地生态环境治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