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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是现代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而有趣的问题。其表面上与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罪刑平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而实质上它在保障人权方面与三大原则一脉相承;其表象上与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牴牾,而根本上它在预防犯罪方面与现行刑事政策并无二致。本文从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创建两个视角入手,深入探析了追诉时效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对追诉时效进行了重新定义,并首次在理论上对追诉时效制度进行了分类研究;认真发掘了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根据与基础,认为刑法的有限性、人的理性、对犯罪认识的客观性各别是该制度的哲学法理学基础、人性基础与社会学基础,三者共同构筑了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石;探讨了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功能与消极作用,分析了利弊,强调了追诉时效制度的重大实践意义;在追诉时效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中,认为时效起算应以“犯罪完成日”为准;追诉时效期限应增加轻重两个档次,并应对超期追诉制度进行实体上的限制;时效中断应承认连续中断的效力,而过失犯罪不应中断时效计算;我国应创建追诉时效中止制度,并应以“刑事诉讼开始”为中止的法定事由,认为我国刑法应废止永久性追诉制度,代之以时效中止,最后,对时效中止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法条设计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