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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人类的生存之本。随着经济发展及人口增长,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开发日益紧张,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使得土地资源领域的犯罪愈来愈呈现复杂和严重的态势。目前,我国土地资源职务犯罪在土地资源犯罪中非常突出,虽然我国刑法典、附属刑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遏制愈发严重的土地职务犯罪行为。然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土地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的规定,惩处土地职务犯罪的立法在犯罪要件、刑罚手段、量刑标准、处罚程度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方面,现行刑法中对土地职务犯罪相关立法规定的范围已经难以覆盖到全部土地职务犯罪案件,现实中发生的并已构成土地职务犯罪的相关违法行为也没有相关的刑法予以规制,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保护、整治国家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屡屡出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土地犯罪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和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正常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文对惩处土地职务犯罪的具体立法完善研究,主要立足于我国在土地管理和土地整治过程中实际出现的土地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相关特点,并结合我国土地职务犯罪的立法现状,通过对刑法典中现有的土地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刑罚手段、量刑标准等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提出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刑法典中尚未明文规定的土地方面的职务犯罪行为应予以刑法规制,从而适当地扩大土地职务犯罪的犯罪圈,力求突破现有法律规制的瓶颈,从而更加全面地、有力地保护我国现有的珍贵的土地资源。更要通过立法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制约土地职务犯罪处罚轻刑化,以达到充分利用和合理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刑法》保护土地资源不仅是打击土地犯罪,更是为了预防土地犯罪,保护土地资源,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