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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律师职业的职业准入和职业发展要求并未出现很明显的性别倾向,但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的女性律师整体上处在职业性别不平等的困境之中。中国女性律师的处境同时也是中国不断发展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女性整体处于劣势的一个缩影。针对在市场化环境下的律师职业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美国学者曾采用社会心理学中的职业性别刻板印象理论分析造成法律职业系统中女性群体的不利处境的原因,并已取得良好成效。美国学者在研究阻碍女性在法律职业中发展的因素时发现,作为性别偏见在人的认知层面的表现,职业性别刻板印象与女性律师的不利处境存在关联。但是中国研究者目前较少采用职业性别刻板印象这一视角进行探析,因而这一问题存在深入探究的空间,本文通过实证的方法对中国民众对于律师群体是否存在职业性别刻板印象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依据对现有文献的梳理确定了对于女性律师的三类职业性别刻板印象:(1)女性的人格特征不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2)女性的生理特征导致女性与律师职业存在冲突。(3)女性律师人际交往能力弱、社会资本不足。进而,本文结合多重因素提出一系列假设,并通过准实验和深度访谈的方式进行了实证探究。本文所提出的假设具体包括:假设1:中国民众认为:在律师职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男性律师都将获得比女性律师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假设2:中国民众会因为女性律师的婚育问题而考虑放弃与之合作的机会。假设3.1:中国民众认为:男性律师比女性律师更适合从事诉讼业务,随着诉讼业务难度增大,认同这种观点的人数会越多。假设3.2:中国民众认为:女性律师比男性律师更适合从事非诉业务。假设3.3:中国民众认为:女性律师比男性律师更合适参与诉中的调解。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中国民众对律师群体存在职业性别刻板印象,最为初始的三种职业性别刻板印象分别为:(1)女性的特质不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2)女性的生理特征导致女性与律师职业存在冲突。(3)女性律师人际交往能力弱、社会资本不足。第二,三种初始的职业性别刻板印象影响了中国民众对律师的能力、业绩、职位的评估,总体而言,中国民众形成了“将能力强、业绩好、职位高的律师与男性相联系”的职业性别刻板印象。第三,大多数中国民众不会因为女性律师的婚育因素而选择放弃与之合作,但可能仍存在“婚育会影响女性律师工作,而不会影响男性律师工作”的职业性别刻板印象。第四,在三种初始职业性别刻板印象的作用下,中国民众形成了“将诉讼律师与男性相联系”的职业性别刻板印象,而激活职业性别刻板印象的因素包括诉讼业务的特点、法律服务所对应的社会情境。第五,中国民众可能存在将“援助弱势群体的律师与女性相联系”的职业性别刻板印象,而激活职业性别刻板印象的因素为女性的自身特质。第六,中国民众不认为女性律师更适合非诉业务、诉中调解工作。第七,中国民众可能存在“女性律师更适合从事法律职业中的辅助性工作”的职业性别刻板印象。就实证分析的结果,本文分别从既有社会性别体制的影响、法律对于社会性别的建构、律师职业系统与社会性别问题的关联这三种角度透析了职业性别刻板印象的成因,在宏观层面是社会性别体制导致了律师职业的性别化;在微观层面是已经被性别化的法律塑造了性别化的法律职业;而从介于宏观和微观之间的层面,则是法律职业系统自身的特性促使其参与进了律师职业性别刻板印象的构建过程。最后,本文根据本次实证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建立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维护性别平等的专门机构、改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三方面的建议,以期可以为改善女性律师的处境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