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犯罪的发展变化,促使各国政府之间必须进行广泛的司法合作,以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惩罚国际犯罪,是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故此,探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问题,有着非常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更是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是明确引渡的基本内涵、引渡的目的、引渡的理论基础等概念。文中认为引渡既然为主权行为、国家行为,那么其程序主体应当明确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客体则必须是将受刑事追诉或受判决定罪的人。引渡的目的有三,即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维护请求国法律尊严,维护被请求国社会秩序。文中还重点阐述了引渡的理论基础,包括条约精神和无条约的引渡的若干情形。第二部分对引渡的原则、范围和程序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证。首先明确了双重犯罪和引渡效果有限为其两大基本原则,并进一步阐述了双重犯罪原则是以互惠为基础,以确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能在同等待遇下,达到司法合作的目的。在实践中,如条约就“可以引渡的犯罪”采用概括规定,条文中通常明文规定双重犯罪原则,而引渡效果有限原则的内涵被限定为被请求国经由引渡程序,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解交请求国时,请求国仅能就引渡起诉书所载的犯罪,为追诉或处罚并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解释与适用。其次,将可以引渡的犯罪和可拒绝引渡的情形作为引渡的范围加以论证。文中认为前者是指双方在互惠基础上互相同意某项犯罪可以引渡,各国实践多将劫机、麻醉品及恐怖活动等列为“可以引渡的犯罪”,具体包括劫机、麻醉品和恐怖活动。后者是指引渡的请求如不符合“可以引渡的犯罪原则”,被请求国应予拒绝,也可因为若干条约或实践所承认的例外而得予拒绝。最后,本文对具体程序中的请求提出、审核和审理予以论证,指出引渡请求原则上应循外交途径提出,依各国实践,引渡请求一般均由请求国的行政机关出面,经由外交途径为运转,被请求国收到引渡请求书后,即由该国主管机关审核所附的各项证件及所举的犯罪证据,来决定是否准予引渡,并审核犯罪证据的提供等五项主要事项。第三部分以实体原则部分及引渡程序执行方面为视角对我国引渡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进行逐一阐述。对于我国引渡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拒绝情形,笔者认为它既吸收了世界各国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也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针对如何顺利地将外逃至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国家的罪犯引渡回国并予以惩处的问题,文中澄清了虽然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没有直接援引国际法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先例,法院不宜直接引用国际条约作为判决的依据,但法官在判决时应使判决不违反在我国具有效力的国际法规范。文中明确指出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除明确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的移送之外,还应进一步从立法上明确公民问题和认定本国公民的时间标准。最后结语部分探讨了引渡制度的走向规划。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途径,引渡的制度的一些规则随着时代的发展正在逐步补充与完善。我国双边引渡条约应更多地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取长补短,不断完善与其他国家引渡合作关系。在未与我国签定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进行引渡合作时,应采取灵活的方法以达到预期目的。